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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帕金森氏症媽求扶養 女兒悲訴29年「不知容顏」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5年04月24日00:30 • 尹維源

55歲婦人小萱(化名)在1996年離婚後,約定未成年女兒歡歡(化名)由前夫照顧,後來因前夫阻止探視,因此她至今已有20多年未與孩子聯繫。但她患有帕金森氏症由同居男友照顧,但因長久以來的生活開銷及壓力,已經讓男友難以負擔,因而依法請求她的女兒歡歡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7076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她因病無法如同常人自理、謀生,亟需全日照顧、聘請看護陪同復健。但她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4049元,並無其他收入可供支用,經濟狀況拮据。

女兒歡歡指稱,她出生後6個月時,母親就與父親分居,並在她滿週歲時簽字離婚。有記憶以來未曾見過母親,迄今29年也不知母親容貌。坎坷的成長過程中,母親從未出現,也未給生活費或承擔教養責任。母親現在才突然出現要求扶養費。但她自身生活壓力也很沉重,並無多餘能力扶養母親。

法官考量,小萱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每月領有社會處發放的身心障礙生活津貼4049元,現在名下財產總額為2000元的投資,最近1個年度所得僅140元。但每月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手機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品(雜支)費用,共計12860元。

而且依據小萱的年齡及健康狀況、現在社會的就業需求情形,確實已難覓得合宜工作,每月領取的補助應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確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小萱的前夫到庭證稱,小萱在孩子出生沒幾個月就離家,她應該是產後憂鬱症,當時急著要逃離原本的環境,雙方在孩子滿週歲時簽字離婚,並約定孩子由他監護。小萱自此未曾回來,也未曾聯繫要探視孩子。雙方離婚後,他再也沒有見過小萱。

法官審酌,小萱在孩子還在襁褓之際,亟需母愛照顧、關懷時,就未扶養照顧,此後對孩子的成長過程態度漠然,無正當理由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母女親情可言,自屬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歡歡的扶養義務,並駁回小萱的扶養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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