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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 北區國稅局提醒留意有無涉及贈與情事

勁報

更新於 2025年06月16日14:12 • 發布於 2025年06月16日14: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桃園報導】
納稅義務人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土地予乙君,買賣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低於公告土地現值3,100萬元,甲君出售土地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差額1,600萬元,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以贈與論的情事。惟甲君主張部分土地是山坡地,土地利用不若一般土地,並提供鄰近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的買賣價格,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與其成交價相當,並無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財產情事,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規定,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土地價格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涉有視同贈與情事,如未提供市價明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核課贈與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gsc.tab=0 )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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