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億高中生命案延燒2年 夏男父子遭控殺人罪「二度不起訴」
2023年的5月4日,發生於台中市北屯區的五億高中生墜樓命案,18歲的賴姓男高中生繼承父親大約5億元的遺產,並和26歲的夏姓男子,同婚登記後2小時,賴男離奇墜樓身亡,引起關注。此案經兩年的審理,當時檢方偵辦,認為夏姓父子涉犯殺人罪的部分「不起訴」,賴男的母親聲請再議,台中高分檢發回續查,今(1)日,台中地檢署表示,夏姓父子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
回顧這起案情,夏姓男子和賴姓高中生2023年5月登記結婚後,當天賴生卻墜樓喪命,由於事件過於離奇,立刻引起輿論沸騰,最終夏男被認定沒有結婚真意,依偽造文書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賴小弟生前和夏男的對話紀錄顯示,兩人並無親密交往或互動,賴小弟的高中老師、同學皆為證人,他們提供賴小弟「極為排斥與同性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的傾向」的說法;還有案發當日監視器畫面,發現2人登記結婚那天,未見有何任何結婚喜悅或親密舉止,證實夏男和賴小弟,並無結婚真意存在,夏男被依偽造文書判刑1年6個月,目前入監服刑中。
偽造文書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審後,法官也認為原審理由、量刑均有充分考量,夏男辦理假結婚背後牽扯賴小弟名下龐大財產利益,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以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所生損害甚鉅,夏男證詞、證據不足採信,因此駁回上訴,維持1年6月,全案定讞。
至於夏姓父子涉犯殺人罪部分,台中地檢署回應,對於台中第五警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研究所及臺大醫學院等機關之證據資料、鑑定意見,也均詳細檢視、反覆勾稽,均無從認定夏姓父子涉有殺人罪嫌,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證據裁判主義、無罪推定原則,以不起訴處分偵結,若告訴人不服可聲請再議。
台中地檢署全文說明如下:
一、 依據第1、2 次解剖鑑定報告及外傷、醫療等文書資料,佐以勘察鑑識採證所得證據、案關證人證述內容,綜合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且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
(一) 死者遺體相驗、解剖鑑定結果,死者係因多處骨折、多處臟器破裂、氣血胸、腹腔內出血而死亡。
(二) 根據勘驗社區監視器攝得死者墜地之局部畫面,顯示死者觸地瞬間尚有面部表情、肢體反應,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
(三) 根據解剖鑑定死者之骨折出血、脊髓破裂出血、身體表面及皮下軟組織外傷等情形,認定死者墜地骨折之際尚有心跳及血液循環,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
(四) 死者送驗血液、尿液均未檢出酒精成分;送驗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常見毒藥物成分(法醫研究所檢驗種類,依據毒化組「GC/MS 定性鑑定資料庫」為687 種,「LC/MS 定性鑑定資料庫」為1,864 種,共計2551 種)。
(五)死者鼻中膈下方軟組織、口腔黏膜層、臉部肌肉及軟組織、舌根、會厭軟骨及咽喉閉口與左右頸動脈等處,均未見有遭壓迫、出血證據。死者身體除有高處墜落造成傷勢及醫療處置傷口之外,未見手腳有防禦性傷口或有遭限制行動之痕跡。
(六) 量測死者墜落倒臥處距離建築物之水平移行距離為3.36 公尺,假設死者係意識清楚、非自主性遭外力強行抛出10 樓之3 陽臺欄杆而墜樓,本能反應應會奮力抵抗、抓握欄杆以求自救,不至於發生長達3.36 公尺之水平移行距離,故此假設與客觀事證及經驗法則均不相符。
(七) 於案發現場10 樓之3 陽臺欄杆上採集手掌印痕、手指抓握等痕跡,於該欄杆玻璃外側下緣處採集擦抹痕跡,及於欄杆外側3陽臺前緣凸出平臺上採集條狀擦抹痕。該等跡證經鑑識檢驗,其中於欄杆左側抓握痕跡檢出死者之DNA 型別。
(八) 鑑定人潘至信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具結,詳細證述其鑑定意見之實證依據,並當庭對於告訴代理人之提問均予以解釋。
(九) 依據2 次解剖鑑定報告及卷內全部供述、非供述證據,研判死者係生前墜樓,且係在未遭受毒藥物影響或受暴力控制之情形下墜樓。
二、 可排除「利多卡因」與死因有關:
(一) 現場垃圾桶中扣案之啤酒罐及可樂罐檢出麻醉藥品利多卡因(lidocaine,非管制藥品)成分,告訴意旨據以質疑利多卡因與死者死因之關連性。
(二) 經查,第1 次解剖暨鑑定報告已經判定死者之血液、尿液、胃內容物均未檢出含利多卡因成分。續查檢察官再次委請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組檢驗,經鑑定再度確認,死者送驗血液、尿液、胃内容物,均未檢出利多卡因及其代謝物成分。
三、 可排除「氯化鉀」(或磷酸鉀)與死因有關:
(一) 根據死者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急診護理病歷,死者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係屬正常值範圍,未呈現於短時間內遭注射高濃度「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之跡象。
(二) 原承辦檢察官前已委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臺大醫學院)鑑定,死者心跳停止前是否有遭短時間內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續查檢察官亦再度函請臺大醫學院提供鑑定意見,2 次所得鑑定意見均無法認定死者有遭注射「氯化鉀」(或磷酸鉀)致死之具體證據。
四、檢察官依據2 次解剖鑑定報告、綜合專案小組蒐集證據,研判死亡原因及方式:
(一) 推論死者係自己翻越10 樓之3 高達1.28 公尺(死者身長169公分)之陽臺欄杆,腳踩在陽台外緣之凸出平臺上,在欄桿外側面向屋內客廳,以雙手抓住欄杆臺面(因此在陽臺欄杆表面、欄杆下方強化玻璃、欄杆外側陽臺前緣凸出平臺等處留下跡證,並在欄杆左側之擦抹痕上留下其DNA),以其腳蹬離陽臺、身向後仰之方式墜樓,研判死亡方式極可能為「自殺」。
(二)專案小組進行之其他相驗、解剖、勘驗、鑑定、搜索、扣押、數位採證、詢(訊)問等偵查作為,相關之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檢察官已於本署112 年度偵字第28537 號、112 年度偵續字第222 號不起訴處分書中詳予說明,於茲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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