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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獨家》高虹安涉貪二審逆轉獲判無罪 高檢署今提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1月05日11:36 • 發布於 01月05日10:13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2月改判貪污部分無罪,僅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據了解,高檢署經研議後,今已提起上訴。(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遭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月,高與台北地檢署均提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2月改判高虹安貪污部分無罪,僅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據了解,高檢署經研議後,已於今天下午提起上訴。

高檢署認為,高虹安確實具有詐領犯意,且原判決在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仍存違誤,判決結果違背法令;另,原同樣獲判無罪的前法務主任陳昱愷,依速審法第9條第1項第2、3款提出上訴的理由亦成立,因此一併提起上訴。

北檢起訴高虹安於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涉嫌與助理黃惠玟等人虛報或浮報助理薪資與加值班費,合計詐得46萬餘元。北院一審認定高虹安涉貪11萬6514元,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7年4月。

案件上訴二審後,高院採信立法院函覆意見,認為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性質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非屬公款侵占或詐取財物,因而就貪污部分改判高虹安無罪。

高院判決指出,高虹安在聘任黃惠玟、陳奐宇及王郁文等3名助理時,實際約定薪資與向立法院申報金額不符。以陳奐宇為例,雙方實際約定月薪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並非檢方所指的「約定8萬元、再要求提撥1萬元作為公積金」;高院因此認定高虹安及相關助理,均構成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立法院函覆也提到,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目的在補助立委問政所需、彌補財力不足,性質上屬補助費。合議庭採信高虹安辯稱,其首次擔任立委,對公費助理制度欠缺明確規範了解,相關作法沿用黃惠玟過往任職其他立委辦公室的慣例,均無詐取財物之犯意。

合議庭援引高虹安主張的「大水庫理論」,認為檢方起訴認定的不法金額46萬餘元,應扣除助理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及勞、健保費,最終僅剩11萬6514元。

判決另指出,高虹安另曾支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約新台幣9至10萬元),以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支出金額已超過一審認定的不法所得11萬6514元,足認高虹安並無犯罪所得,亦難認具詐取財物之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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