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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紅線違停能因一句話免罰? 高等行政法院:沒這麼簡單

TVBS

更新於 2021年08月03日11:39 • 發布於 2021年08月02日11:28 • 黃詩崴
車主收到紅線違停罰單,提起行政訴訟控警方「裁量怠惰」獲法院判決免罰。(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圖片來源/ TVBS)

北部一名駕駛在信義區紅線違停遭到交通助理員拍照舉發隨後收到300元罰單,不過駕駛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向法院主張交通助理員偷拍有違憲疑慮。同時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認為警方未審視車上有無駕駛,僅憑照片開單是「裁量怠惰」,最終新北地方法官認同駕駛看法,判他勝訴撤銷罰單。不過交通裁決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地方法院重審。

台北一名范姓小客貨車駕駛在去年7月因紅線違停遭到交通助理員拍照舉發,隨後由北市大安分局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開出300元罰單,范姓駕駛不服因此在同年9月提起行政訴訟,到了新北地方法院上,范姓駕駛指出,在向交通裁決所申請查復時得知是由交通助理遠拍照舉發,不過在紅單上卻以民眾檢舉,認為舉發機關假民眾之身份,違反法定執勤、採證及舉發程序。

另外,范姓駕駛還表示自己違停路段非併排停車、路口、公車站牌處等嚴重影響交通位置,以及遭舉發時間為下午1點30分也非尖峰時段,還搬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5項「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交通稽查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依上述條文,范姓駕駛認為交通助理員以違規「臨時停車」作舉發,但當時車輛保持可立即行使之狀態,交通助理員卻未當場對駕駛人製單舉發,反而不動聲色拍照並在事後才用舉發方式開單,違反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應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始得逕行舉發之規定。

最終新北地方法院,認同范姓駕駛提出的論點,並且認為遭檢舉停放位置後方為停車格,並且都有車輛停放,形成一處類似避車彎形狀,停放時間也非上下班尖峰時段,就檢舉照片看不出如何造成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並且在判決書中還提到,「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認為不應逕行舉發。

法院還表示,舉發員警僅檢視採證照片後,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即予以舉發,並未就本件違規停車案件,係為何不符合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而予以裁量,顯見舉發機關有為「裁量怠惰」之情,為此,地方法院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予舉發之情形,再加上警方在舉發程序上有違法之瑕疵,因此判范姓駕駛免繳300元罰單。

這起案列儘管范姓駕駛停在禁止臨時停車的紅線上,但還是靠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以及警方的裁量怠惰逃過這張300元罰單,但或許這名駕駛本來就相當有把握可以勝訴,因為提起行政訴訟就要300元,如果最後敗訴將要付出600元,不過最終他勝訴,除了300元罰單免罰外,提起行政訴訟費用都由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負擔。

儘管,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在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敗訴,但經過上訴後,高等行政法院表示,是否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5項,違規狀況輕微者以勸導為主微罪不罰之裁量,應屬交通稽查執行機關職權範圍,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決 定而作有限度之司法審查。因此將原判決作廢,並發回新北地方行政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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