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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掏空案》判刑3年定讞 孫道存要坐牢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7年08月31日23:43 • 發布於 2017年08月31日16:00
前太電財務長胡洪九。(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150億民事賠償官司 高院審理中

〔記者項程鎮、錢利忠/台北報導〕纏訟十三年,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遭掏空二百億元案,最高法院昨天審結,合議庭支持高等法院見解,認定前副總兼財務長胡洪九涉嫌一手策劃將太電海外資產侵占入己、債留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配合隱瞞董事會相關不法,判決胡洪九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併科罰金十億元,孫道存三年徒刑,全案確定。

胡洪九判刑14年6月 罰金10億可勞役充抵

法界人士指出,胡洪九被併科罰金十億元部分,可以舊法易服勞役六個月充抵,相當於易服一天勞役可折抵五百五十五萬元,可謂「黃金受刑人」;負責執行的台北地檢署指出,已依規定啟動防逃機制。

一審判孫道存四年、胡洪九判十八年且併科罰金十億元,上訴後,高院認為本案審理達十二年,採速審法「逾八年未結案」規定將全部被告減刑,昨獲最高法院支持。

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二○一二年判決孫道存、胡洪九須連帶賠償港幣一.八四億元(約新台幣七億多元),胡洪九另要賠償三億零二百多萬美元(約新台幣九十一億元),若加上法官認定從二○○五年起加計年息以五%計算,利息累積至今超過港幣一億元、美金一.六億元,估計孫、胡兩人須賠償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創下我國掏空案最高賠償金額紀錄,目前由高院審理中。

法界人士認為,孫道存早已聲請破產,還因欠稅遭行政執行署追討,胡洪九能否交得出罰金也不無疑問,未來若查扣不到犯罪所得,太電能獲得多少實質賠償,仍有不小疑問。

檢方二○○四年間起訴太電遭掏空案,指控全案不法金額逾二百億元,歷審皆認定胡洪九未經董事會同意並違反政府禁令,在中、港等地成立太豐行等多家子公司,進行「假買賣、真掏空」;而孫道存配合隱瞞董事會、草率簽署文件,使胡洪九順利掏空太電資產。

除孫、胡兩人外,接任孫的太電董事長職務的仝清筠,涉侵占等罪判一年六個月,另涉偽文罪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仝的秘書黃靜琳判九個月,可易科罰金,太平洋光電副董事長繆竹怡判四年四個月,皆獲定讞。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太電案幾個紀錄(記者項程鎮、高嘉和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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