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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知名建案工人喝酒「摔下梯子」2年後告公司 法院真判賠11萬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08月06日02:54 • 發布於 08月06日02:47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知名新地標「台中之鑽」是受矚目大案,一名蔡姓工人卻無視工程公司嚴格規範,施工時飲酒、危險使用A字梯,結果從梯上摔落受傷,起初說沒事,兩年後突然求償81萬餘元。工程公司反嗆蔡起初說沒事,又突然提出高額求償,有多次類似紀錄。法院雖認為蔡飲酒跟危險使用梯子自身有錯,但按照勞基法,仍判公司賠11萬餘元的薪資損失跟醫藥費。

蔡姓鐵工主張,因為執行職務不慎從A字梯摔落,造成全身多處受傷,該事故屬於職災,工程公司因為便宜行事,未依規定搭施工架導致受傷,請求醫療費、看護費、6.5個月共45萬餘元、骨折補償金10萬、精神慰撫金10萬,合計求償81萬4353元。

工程公司則說,一再宣導不得工作時飲酒,也需要正確使用工具,但蔡姓鐵工仍在工作時違反規定飲酒,又在站立於A字梯上頭時移動。另外該工程業主並未要求需以搭施工架方式進行作業。

工程公司認為,蔡姓鐵工在事發後自行騎機車離開,其傷勢致不能工作應1至2月較為合理,事發後積極處理,但蔡男起初稱沒事,卻在2年後提起訴訟,有違常理,得知蔡有多次向雇主求償高額求償金案例,請求駁回。

法院則認為,蔡姓工人從A字梯掉落受傷,證人證述是因為施工點僅相距10公分,蔡男便直接在梯上移動沒有下來,堪認識事故是「業務遂行性、起因性」,屬於勞基法第59條之職災,因此蔡男請求合計醫療費用1萬8882元有理由。

但是,蔡男請求11萬看護費以及6.5個月薪資損失45萬餘元。中院認為雇主依法補償範圍僅限醫療費用,看護費不准;薪資損失依醫囑,應為1.5個月,合計可求償10萬9200元,再扣除公司已給付1萬6800元補償,合計可獲賠9萬2400元。

蔡男另外主張10萬元「骨折補償金」以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中院則認為,工安人員都有教導正確使用工具方法,且宣導不得飲酒,證人也證述該管理包商要求嚴格,但仍看到蔡男在現場飲用3杯酒,依此認為,蔡男發生事故是因為飲酒以及不當使用A字梯,也未能舉證公司有何故意、或失等,駁回前述共20萬請求。全案合計判公司應賠償蔡姓鐵工11萬1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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