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孟:該怎麽看憲法法庭大復活?一個反對運動者回答你
先解釋什麽是「憲法法庭大復活」:我國憲法法庭自2024年10月28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之後,就不再有判決出爐。直到2025年12月19日才有「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出爐,前後相隔一年餘才再度開工,所以被稱為「大復活」。之後「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在2026年1月2日宣布,確認憲法法庭復活不假。不過一般人可能沒有注意到,「大復活」的背後其實反映出這段期間憲法法庭內部的波濤汹湧,大法官們甚至隔空互相叫陣,稱之為憲法法庭「大分裂」應不為過;可以說,為了「大復活」,憲法法庭付出了「大分裂」的代價,所以「大復活」算不算喜事一樁,恐怕難以遽下結論。
要徹底瞭解「大復活」與「大分裂」,必須話說從頭:自第11屆立法委員在2024年2月就任後,居多數的在野藍白陣營聯手推出所謂「國會改革五法」,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修正案,大幅擴張法定立委權限,行政院雖逐案提出覆議,但在國會席次居於少數的現實下,絲毫不起作用;以致這些修訂法案經行政院長副署、總統公布後,正式成為有效法律。好在之後法定職權受到嚴重侵害的憲政機關,包括監察院,紛紛向憲法法院提出新法案的違憲訴訟,憲法法庭也於2024年10月25日的「113年憲判字第10號」將藍白立委的自肥及擴權法案拆解失效,國會紛爭暫時告一段落。
但藍白立委很快醒悟到,憲法法庭是當前立法權難以操控的障礙,其釋憲權是立法權無法跨越的鴻溝,單在國會自家地盤上一味蠻幹,碾壓對手,只能自嗨自爽三分鐘,若不能剷除憲法法庭這個天敵,難以突破民主體制中權力制衡的壁壘,也難以達成立法獨裁的野心。
憲法法庭嘎然停擺
不巧此時正值大法官的法定交接期,憲法法庭15位成員中,包括司法院長在內,有7位大法官在2024年10月31日任期屆滿離職,只剩下8位現任大法官。在野陣營見機不可失,設計出一個架空憲法法庭的招式,一方面在2024年年底的立法院會強行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高憲法法庭召開評議會議的門檻為10人、做出違憲判決的門檻為9人;另一方面又釜底抽薪,全面封殺賴總統兩度提名的繼任大法官人選,使現有大法官人數始終不足。雙管齊下之餘,迫使憲法法庭不得不嘎然停擺,2025年幾乎全年空轉。
更不幸的是,執政黨似乎仍沈迷於憲法法庭做為司法權「護國神山」的威力,對藍白立委強行通過〈憲訴法修正案〉的禍心毫無警覺,在提出覆議失敗後,閣揆照例副署、總統照舊公告,於是這個在野精心設計的「必殺」手段,竟然順利生效、取得法律位階,等到綠營發現大勢不妙,敵營早已繞過「江陰要塞」,牽制全局。隨之而來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條文〉企圖把中央預算權掏空,吃定了你仰仗的憲法法庭已經有如諸葛孔明的「空城計」,沒人在怕啦。
就這樣,一年來憲法法庭名存而實亡,8位在任的大法官對於數以千計的釋憲聲請,除了個別做出一些無關痛癢的「不受理」裁定之外,儘管明知修訂後的〈憲訴法〉剝奪了大法官們行使其憲法賦與的職權,違反了民主法治「權力分立」的基本原則,但要做出該修正案違憲的判決,卻礙於修正案已經是總統公告的正式法律,冒然在人數不足10人的情況下開庭受理、人數不足9人的情況下宣判違憲,則大法官本身就有違法在先的疑慮。藍白這回佈下的陷阱類似反步兵地雷,踩上之後只能乖乖留在原位不動,因為腳掌一離開就觸發引爆裝置,這就難怪憲法法庭不敢輕舉妄動。
久久動彈不得之後,終於有5位大法官決定不再磋跎,他們知道唯有自救,才是引領政局走出眼前泥淖的方法;於是毅然重啟憲法法庭,指出新版〈憲訴法〉癱瘓憲法法庭,導致他們無法行使「機關忠誠義務」與保障人權的終極使命,已經對整體社會造成難以回復的實質傷害;身為大法官,他們拒絕受困於一個明顯違憲的法律。這5位大法官隨即在2025年12月19日做出前述「114年憲判字第1號」的歷史性文件,裁定一年前生效的新版〈憲訴法〉違憲,即日起失效,憲法法庭於焉復活。
(陳愷巨攝)
憲法法庭「大復活」與「大分裂」併發
但是8位大法官中的另外3人,卻早早對外宣稱無法苟同多數意見。他們主張,新版〈憲訴法〉既然已經受到閣揆與總統「加持」,是現行規範憲法法庭運作的有效法律,若憑藉一己之見先驗否定其效力,表面看來只是程序違法,其實會腐蝕人民的守法觀念,造成司法的信心危機,這才是不可承受之重。所以他們在最近這兩次憲法判決中,一再選擇缺席;憲法法庭「大分裂」與「大復活」同步發生,看不出有何緩解的跡象,更看不出有消弭歧見的途徑。
這一段時間,許多法律界人士與網紅名嘴紛紛表態,大多樂見「大復活」的結局,因為「實質違憲」與「程序違法」層次有別,大法官本以成全其憲法職責為最優先考量,人民基本權利一刻不容擱置,即使法律見解相左或現實環境困難,也不是拖延大法官職權行使的藉口;〈憲法〉與〈憲訴法〉不能兩全時,憲法當然優於法律、「實質正義」當然重於「程序正當」、「除大惡」當然先於「去小疵」。
話雖如此,也有少數學者專家主張論戰雙方各有千秋、互有短長,而其中中央研究院的法律學者黃承儀(《報導者》,2025.12.31)更以希臘神話中的海克力斯(Heracles)與尤里西斯(Ulysses)分別形容正反兩個陣營:5位大法官像前者,自恃力大無窮得以掙脫立法院強加的束縛、自救脫困;3位大法官則像後者,把自己綁在嚴守法律分際的船桅上,抵抗海妖魔音的誘惑,拒不向政治壓力妥協。言下之意似乎是:搏命演出「起死回生」的5位,稍嫌衝動魯莽,反倒是「不動如山」的3位,頗能沈得住氣。不論這是否來自筆者的過度解讀,雙方陣營各有其法律邏輯、各有解套脫困的方式,應就是黃教授萬言長文的評斷意旨。這有點像孔老夫子委婉告訴子貢:「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老夫子著重「延續傳統禮教」,而大弟子意愛「尊重動物生命」, 這是價值的選擇,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然而,憲法法庭「大復活」與「大分裂」併發,在法理上或許存有見人見智的空間,卻不應該任其成為一個懸案,大法官在重大議題上的針鋒相對,不能以「阿公愛煮鹹、阿嬤愛煮淡」等閒視之,因為司法的威嚴是建立在「說一不二」的絕對性上,如果大法官的不同見解淪為沒有絕對的對錯,那麽一方面無助於化解眼前的憲政危機與政治僵局,且會招來在野政黨更瘋狂以立法為鬥爭工具,毀憲亂政,另一方面更打擊台灣社會對司法解決爭議的信心。這是本文試圖提出一個另類觀點,超越雙方歧見的原因。
首先我們要回到原點:這個爭議的元凶就是修訂後的〈憲訴法〉,不論是否獲得閣揆副署與總統公布,無人能否認這是一個十足成色的「惡法」,我們相信即使是那3位「反對派」大法官,也不會主張該修正法案含有一絲一毫的「良法美意」。所以這可以說是目前各方唯一的共識,可以做為以下分析的起點。
接著我們要指出,面對一個「惡法」,若是拘泥在「純法律」的框架下檢討其原始提案動機、立法背景、細部條文內容、內部審查過程、 憲法明訂程序等等,可能其表面的合法性與有效性都無可挑剔,符合「絕對法治國原則」,好像人民只能乖乖接受、對威權臣服,其實不然;若我們跳出統治者精心設下的「法規範」,改採「忠誠反對者」的眼光來檢視,就可能產生完全對立的認知、進而採取截然不同的反應。為什麽要切換到「反對運動者」的角度?因為這是反抗獨裁統治以「庶民為芻狗」的唯一立場。
回想起來,當年參與反對運動時,最常遇到的心靈拷問:「集會遊行法要不要遵守?」因為警察局對集會人數、地點、甚至麥克風、旗幟都嚴加管制,很容易把一場抗議弱化成一群遊民逛大街。再來,發起「〈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要不要申請立案?因為〈人民團體組織法〉規定民間團體的「設立章程」不允許出現「台灣獨立」字眼,更不要說用做團體名稱了,也因此「外獨會」自始是非法團體。除此之外,外獨會也購置了管制品發射機,經營「地下電台」宣揚理念,又是違反當時〈廣播電視法〉的行為;被警察突襲抄台時,最要緊的是抱起發射機逃離,風頭過了再搬出來,因為這是最貴重的資產。沒有人有閒工夫去挑戰這些大大小小的法律命令何時生效、有無違憲,只知道所面對的都是箝制民意的「惡法」就夠了。
話說回來,反對運動也不是一味和「惡法」對撞,有時妥協是必要的。以「1OO行動聯盟」的抗爭為例,在20天過程中,和執政當局接觸談判不可少,雖然我們的口號「反閱兵、廢惡法」很強硬,但私下承諾只要當局願意把「刑法100條內亂罪」的「意圖」去除、把「著手實施」定義清楚,把「入人於罪」的條件明確化,隨時可停止街頭抗爭。可惜其時代表政府的閣揆郝柏村、副院長施啟揚、陸委會副主委馬英九等人完全沒有民主概念,不理會黨秘書長宋楚瑜的協調,堅持惡法一字不改,導致談判破裂,聯盟只有抗爭到閱兵結束。之後,聯盟發起人之一的林山田教授與國民黨內「集思會」持續溝通,終於在1992年5月該黨立院黨團主動提案,照著與聯盟的協議修改條文,作惡57年的「言論內亂罪」成為歷史。
所以一個反對運動者看待「惡法」,有所謂「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兩種互補方式;有些場合對惡法應採取「零容忍」,自始自終否認其合法性,也有些時候彈性看待,暫時不去挑戰。如何選擇不同模式呢?一個簡單的法則是:我們看待惡法的態度,取決於制訂惡法者本身對惡法的態度:原本以惡法為統治工具者,若是承認這是惡法並承諾進行修法,則我們可以暫時以「惡法亦法」表示樂觀其成,停止或緩和抗爭行動,期待惡法在雙方的共識下被廢止;相反的,若是統治者冥頑不靈、一再祭出惡法對付異議份子,那麽我們斷然以「惡法非法」相應,不僅視惡法為「塑膠」 ,而且在抗爭手段上再無禁忌。
回頭看這次惹禍的〈憲訴法〉,推動修正案的藍白集團,論修法動機,無非是要顛覆司法權;論審查過程,全然違反民主機制;論配套措施,全力封殺大法官提名,似此無一不是「惡法」作祟;若進一步考量始作俑者的後續動作,只見更多違憲自肥的法案陳列在此惡法建構完成的「生產線」上,蓄勢待發,乖張流氓行徑顯而易見,何嘗有一絲悔悟之意?
所以我們期盼3位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我執,以一個普通公民的眼光透視〈憲訴法修正案〉的惡法本質與提案者的惡毒本意,以「惡法非法」的觀點重新出發,讓憲法法庭在「大復活」與「大分裂」之後,出現「大和解」的圓滿結局。容我們也用一個早期希臘傳說來鼓舞所有的大法官們,與其在海克力斯與尤里西斯兩人之間擇一仿傚,不如以亞歷山大大帝(Alexander the Great)為借鏡,面對一個層層環繞、理不出頭緒的「高迪恩之結(Gordian Knot)」,毅然揮劍斬開纒索,在智慧與勇氣之外,展示出沛然莫之能禦的使命感。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