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來不聞不問!新竹父討「每月3萬療養費」 兄弟倆判免扶養
新竹一名男子小明(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婚後生下一對兄弟倆,不過雙方結婚11年即離婚,小明隨後更拋下不足10歲的兩個兒子離開。過了30年,兄弟倆卻突接獲父親在護理之家的消息,還被要求支付每月31000元的費用,後立刻向新竹地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法官審酌,小明長年未盡父親職責,裁定兄弟倆免撫養。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與小美於67年結婚,婚後生下一對兄弟倆,不過雙方於76年離婚,小明隨後就對年僅4歲和7歲的兒子不聞不問。兄弟倆由小美與外公、外婆辛苦的扶養至成年,30年間,小明從來沒有關心或照顧過兄弟倆,如同陌生人般。
怎料,兄弟倆112年12月接獲叔叔來電稱,小明在療養機構,兄弟倆這才知道父親的動向,且小明還要求他們每個月要給護理之家31000元的費用。兄弟倆認為相當不合理,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的申請。
法官調查,小明現年75歲,已年老體衰,長時間坐輪椅且行動不便,沒有謀生能力,足認小明現時無收入,也沒有價值財產,堪認小明現狀明顯不能以自己的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生活情況,有受扶養的權利。
不過,審酌兄弟倆自小就和父親小明分離,父子之間的情誼淡漠且沒有接受過扶養,30年後得知消息,還被要求負擔如同陌生人般父親的療養費。此外,兄弟倆也已有各自成立家庭與養育子女,沒有再多能力負擔父親的療養費。
法院審酌,兄弟倆相關的養育照顧、生活費、就醫、就學費用支出等,全部都由母親辛勤工作所得收入扶養至成年。可見小明皆無負擔任何費用,有疏於保護、照顧兄弟倆的情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子女義務。
法院審酌,兄弟倆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的規定,免除對小明的扶養義務,應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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