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為何老是挨批輕判?法官這樣解釋
為修法重懲酒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上午先進行詢答。立委批評,酒駕絕大部分都輕罰,根據近五年統計,酒駕致死者超過六成僅判兩年以下,「民怨就是這樣來的」。法官表示,102年調高刑法對酒駕致死或致重傷的刑度,因此部分案件僅適用102年前尚未加重的法條;還有一部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自首要件,因此予以減刑。
近年重大酒駕事故頻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腳步加快,除了之前已送往朝野協商的草案條文以外,今天交委會將審查10個朝野立委的提案版本,力拚明天院會二、三讀。各立委提案內容包括110年新車全面加裝酒精鎖;酒駕罰鍰從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提高為3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酒駕累犯處以100萬罰鍰,若致人重傷或死亡應沒入車輛等。
立法院102年5月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酒駕致死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調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酒駕致重傷刑度從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調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立委葉宜津表示,103年至107年判刑統計,酒精濃度超過0.25毫克造成的公共危險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但高達97.2%僅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於死有58.6%判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3.3%輕判一年以下。另外,酒駕致人重傷有62.3%判處一年以上兩年以下,29.6%判處一年以下。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許辰舟受訪表示,一般酒駕案件最快也需要一年至一年半時間才可以審理完成,刑法加重酒駕最近一次是102年修法,因此102年以前的酒駕致重傷或致死,適用的是102年以前的法律,影響統計數據精確性。
許辰舟表示,外界認為酒駕量刑過低,確實存在這種現象,可能原因是被告跟被害人取得和解,加上這種類型案件可能也符合自首條件,刑期可以減半,比如三年變成一年六個月,宣告刑度在兩年以下者又符合緩刑要件。法官也可能尊重被害人請求,讓被害人給予被告機會,若和解條件履行,就會考量從輕判刑。
許辰舟說,緩刑也是有附條件的緩刑,比如被害人要拿到補償才可以給予被告緩刑,或是在一定期限內,被告若仍沒把錢給被害人的話,可以取消緩刑。這些機制對被害人實質補償有一定功能,因此很多案件是法官綜合考量因素下所做決定。
他坦言,酒駕量刑偏輕是長久以來外界考量問題,但法官獨立審判,司法院無法指導如何量刑。為了幫助法官可以有更多資訊,判刑時可以「接地氣」或讓各種聲音都進到量刑裡頭,司法院102年起推動量刑改革,建置量刑資料庫,包括量刑參照標準、量刑趨勢建議,讓法官了解相同案件其他法官如何判刑。也提供被害人團體、學者專家意見,案件中有哪些因素要給予多少量刑權重,包括被害人損害是否受到填補、酒精濃度多寡等。
但若酒駕長期以來量刑普遍過輕,法官再依照這些資料庫作為刑度依據,是否持續造成酒駕量刑過輕的循環?許辰舟說,這是一個可能性,但量刑有因然面跟實然面,已經判刑的參考是實然面,應該如何量刑則是因然面,法官不會只參考實然面,兩種面向都要考量。在因然面部分,會引據判刑注意事項跟準則讓法官參考,所以有兩套標準,每個案件都不一樣,包括當事人、檢察官、被告的量刑辯論,法官都會納入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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