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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農田水利會改制引民怨 嘉南農民批政府沒有是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2月24日09:29 • 發布於 2021年02月24日09:18

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在去年10月1日掛牌,嘉南自救會主張政府未經徵收逕將農田水利會收為國有是強奪民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開庭,嘉南農田水利會員代表謝耀慶強調,水利會在日據時期就成立,比中華民國政府還早,如果財產是政府的,那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誤導民眾。

台灣維新黨指出,嘉南農田水利會會員人數30萬2千8百33人,灌溉面積達7萬3千888公頃。農田水利灌溉組織是台灣先民漂洋渡海開拓墾植所自然形成互助組織,已有400年歷史,更在日治時期賦予公法人地位,這也超過100年。

水利會是先於中華民國而存在的公法人農民自治團體。嘉南農田水利會成立於1919年。當時總督府欲興建嘉南大圳,因為工程規模龐大,原屬官設埤圳工程,興工前總督府任為由民間組織組合,負擔大部分的工程費用。

可自動節約而不會刺激物價,所以先組織民營性質濃厚的「公共埤圳官佃溪埤圳組合」,後來更名為「公共埤圳嘉南大圳組合」,這也就是嘉南農田水利會的前身。

台灣維新黨表示,而去年10月施行的農田水利法,正如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的誠實告白,就是為消滅地方派系即使農業用水公共化,也讓工業財團金主可更便宜調撥農業用水。

這不但與去公務化、分權地方化、民營化的政府改造方向相逆,破壞既有成熟的自治灌溉組織,還會造成政府不可預期的財務負擔。謝耀慶遠從嘉義縣朴子市北上,他批評,「水權也變成政府的,20億噸使用權,這個國家沒有是非,只有利害!」

自救會委任律師蘇煥智指出,因為農田水利會被農委會限制不能採取任何行動,所以水利會會長都不敢有所動作,都是農委會怎麼講就照做,因此原本農田水利會的會長實質上已無法行使權利主張,在此情況下,農民會員才提出訴訟。

蘇煥智表示,適格性的關鍵第一點是水利會若解散,沒有說我叫你消失就消失,法人團體要消失,也要有一個解散程序,解散程序結束後才有所謂財產分配,而這個財產屬於全體會員公同共有。

第二個,水利會會員可以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參與整個水利會這個法人決策,但目前資格被取消後,會員行使參與決策權利完全被剝奪,所以依這個意義來講是具有訴之利益,當事人具適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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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農田水利署在去年10月1日掛牌,嘉南自救會提起本案訴訟。記者賴佩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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