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航指副教授索價不成害遭裁罰 一、二審連敗
東吳大學會計系系主任李坤璋和妻子、會計師謝文馨受民航局委託,督導遠東航空金融財務,但遠東航空認為李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以近乎明示方式,私下向遠航公司索取代價,包括希望推薦人選擔任遠航獨董、暗示遠航資助研究經費。遠航聲稱因不從,李以移付懲戒和扣取工作底稿為由,施壓遠航的簽證會計師須重編遠航公司2016年度及2015年度財務報表,讓民航局要求遠航改善,前年裁罰遠航和負責人張綱維各60萬元,接著又再度裁罰遠航、張綱維各300萬元、100萬元。
遠航提損害賠償訴訟,認為李藉勢施壓索取代價,請求李賠償遠航公司360萬、張綱維16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為遠航所指的施壓行為與會計師重編財報沒有關聯,也與民航局裁罰無因果關係,判遠航敗訴。遠航上訴,高等法院今年5月維持一審見解,駁回上訴。
遠航當時指控李坤璋希望推薦人選擔任遠航獨董,替公司優化財務,並暗示遠航資助研究經費、求單獨與張綱維面談等,但遠航拒絕後,李施壓遠航簽證會計師林志隆須重編2016年度、2015年度財務報表,將原會計師查核報告「無保留意見」,修正為「修正式無保留意見」,加註「營運資金似顯不足能否繼續經營仍須視其他應收款-關係人之收款而定,2016年度財務報表係依照繼續經營假設編制,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
李坤璋表示,他任職的寰宇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為謝文馨)受民航局委託,以外部中立財務顧問的身分協助民航局監督遠航進行重整,性質上屬民航局輔助人力,不具委託公務員的身分。李說,從未私下要求遠航提供任何不正常的對價,也未曾施壓,他是本於專業督導,如實製作監理報告供民航局參考。
高院認為,民航局兩次裁罰是本於民用航空法主管機關的法定職權,審認相關事證,也給遠航充分陳述意見、補正的機會,斟酌改善方案和關於財務狀況的辯駁後,仍認維遠航財務缺失沒改善而裁罰。
林志隆證稱,2017年3月份查核遠航公司2016年財報,查核過程中無特殊事項發生,因此出具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民航局後來因對遠航業務檢查,到他任職的會計師事務所查看工作底稿,那時民航局指出遠航有1筆金額4千萬元購油保證金,屬設質而不能任意動用的款項,但沒見此部分函證,他因此詢問遠航,遠航確認「漏未提供」。
林說,因這是新事實,因此前年6月份出具重編後2016年財報;重編後最大差別,除會計科目重編外,還有比對公司營運資金概況,因遠航公司當時有出具未來1年營運資金流量的估算,他判斷此4千萬資金如受限制,就可能會有現金部位資金不足情形,因此加註經營有疑的意見。
高院認為,遠航主張的施壓行為是否存在,已有疑問,遠航主張裁罰是李提供不實資訊給民航局所致,但這不僅遭否認,遠航也不能舉證其說,要求廢棄改判沒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