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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台東男子想吃偷1顆橘子被判拘役10天 不入監也得付1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7日02:32 • 發布於 03月27日02:23

台東邱姓男子,因「只是想吃」深夜順手拿走他人桌上的1顆橘子,吃上官司。法院近日審結認定認定構成竊盜罪,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判決書指出,邱男於去年11月3日凌晨1時許,行經台東市一處路段時,看見一間屋外桌上放著1顆橘子,發現現場無人看管下,竟起貪念,徒手將橘子拿走後離去。

事後遭失主發現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鎖定邱男到案說明。檢警調查時,邱男坦承犯行,供述與被害人指證相符,加上現場測繪資料與監視器影像佐證,犯罪事實明確,被依竊盜罪法辦。

法院審理指出,即使被告辯稱「只是想吃」,但未經允許取走他人財物,已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且所竊物品價值低,最終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此外,該顆橘子雖未扣案,法院仍依規定宣告沒收,若無法實際沒收,則須追徵其價額。若不入監執行拘役,選擇以罰金替代,10天1千元折算,共需繳納1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此案也凸顯「物件大小及價值金額不是關鍵」,只要未經同意取走他人財物,都可能觸法,即使只是「1顆橘子」,也可能付出不小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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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邱姓男子,因「只是想吃」深夜順手拿走他人桌上的1顆橘子。法院近日審結認定認定構成竊盜罪,判處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記者尤聰光/攝影(示意圖/非當事橘子)
法院審理指出,即使被告辯稱「只是想吃」,但未經允許取走他人財物,已符合竊盜罪構成要件。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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