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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酒駕撞死人辯「想上大號」肇逃 男詭辯再判1年10月

鏡新聞

更新於 04月17日07:37 • 發布於 04月17日07:37 • 鏡新聞
林男酒駕撞死人肇逃,遭台中地院判刑1年10月。(資料畫面)

台中市一名林姓男子酒駕撞死騎士後,僅停留1分鐘即步行離開,他事發約10分鐘後才返回現場,他向警方辯稱找不到手機且突感便意,返家上廁所,並請母親代叫救護車,法院認定其未盡救助義務,且短暫停留後離開已構成逃逸要件,依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判刑1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3年5月6日在駕照早已被吊銷的情況下酒後開小貨車上路,行經大里區時因車輛偏向對向車道,撞上25歲林姓騎士及乘客,騎士因頭部重創送醫不治,後座劉姓女子則多處骨折受傷。

事故發生後,林男僅停留約1分鐘,未報警或協助救護,隨即步行離開現場,隨後周遭住戶聽聞撞擊聲後報警處理,警方到場時,林男才再度返回現場,他辯稱,當時因找不到手機,且突然出現強烈便意,才先返家解決生理需求,並請母親代為報案、叫救護車,強調自己並無逃逸犯意;警方對其酒測,數值高達0.89毫克。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林男明知事故已造成人員重傷,卻未留在現場提供即時協助,已違反駕駛人應盡之在場與救助義務,其辯詞與證人所稱曾詢問「你撞到人要離開現場?」林男則未作回應即離去,因此難認無逃逸故意,法院也指出,林男過去已有酒駕紀錄且駕照遭吊銷仍再度上路,顯示對交通安全漠視。

法官審酌林男雖已與死者家屬達成800萬元和解,但考量其犯後否認犯行、離開現場影響傷者救治機會,行為情節重大,最終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另酒駕致死部分則已判刑6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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