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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擬設戶外吸菸室 衛福部長石崇良鬆口:於法可行

太報

更新於 03月16日05:41 • 發布於 03月16日02:54 • 游騰傑
衛福部長石崇良。游騰傑攝

針對台北市長蔣萬安拋出打造「無菸城市」構想,並將參考日本東京設置吸菸室,引發外界關注法規可行性。對此,衛福部長石崇良今(16)日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地方政府若公告特定區域為禁菸場所,並指定吸菸區,甚至以戶外吸菸室形式設置,「於法並無不合」,若要公告全市為無菸城市,在法律上同樣可行。

蔣萬安日前提出「無菸城市」構想,主張借鏡日本設置吸菸室,其餘區域則打造無菸環境,讓吸菸者與非吸菸者分流。民眾黨立委邱慧洳也向國健署索資,詢問戶外場所是否可設置具封閉或半封閉構造的吸菸區(室)。國健署回覆指出,設置單位應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負責吸菸區的維護與管理責任;另為兼顧封閉式吸菸區煙霧逸散控制與人員安全,建議參酌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注意場所氣流流通、防火設備規格、吸菸區與健康警語標示,以及菸蒂廢棄物處理,以避免火災風險。

外界認為,衛福部過去對相關議題態度較為保守,甚至被批評以僵化方式解釋法令,將「戶外吸菸區」視同「室內吸菸室」,恐成為菸害治理推動的阻礙。不過近期說法被解讀為態度出現轉變。

石崇良今受訪時表示,《菸害防制法》禁菸規定主要建立在第18條與第19條。第18條規範的是室內場所全面禁菸,僅部分室內場所得設吸菸室;第19條則是針對部分戶外場所公告為禁菸區,並可在特定區域指定吸菸區。

他進一步說明,例如部分開放式運動場館,原則上已公告為全面禁菸,但仍可指定吸菸區。而依《菸害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除了前三款列舉的戶外禁菸場所外,各級主管機關(包含地方政府)也可自行公告禁菸場所,並指定吸菸區。

石崇良指出,若台北市政府未來將某些行人步道或特定區域公告為禁菸場所,再設置戶外吸菸區或吸菸室,在法規上並無不合;甚至若市府要進一步公告全市為禁菸場所,再依規定設置指定戶外吸菸區,「在法律上也是可行」。

他補充,戶外吸菸區相關規範主要涉及《菸害防制法》第21條與第22條,包括入口標示、管理責任,以及避免讓需受二手菸保護的對象進入等規定。

至於吸菸區設置形式,石崇良表示,母法並未明確規定戶外吸菸區一定要採取像室內吸菸室般的封閉設計,主要是因為戶外通風條件不同,因此室內吸菸室才會有較嚴格的設置規範。不過若地方政府希望比照室內吸菸室規格,在戶外設置較完整的吸菸室,「在法規上也沒有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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