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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不生,對於遺產繼承,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何趨吉避凶?

勁報

更新於 05月06日02:52 • 發布於 05月05日21:21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在少子化與個人主義興起的今日,「不婚不生」不再是少數選擇,而逐漸成為一種生活態度。然而,當個人選擇退出傳統家庭結構,現行以血緣與婚姻為核心設計的繼承制度,是否仍能妥善承接這樣的人生規劃?答案往往不那麼理想。若未事先規劃,資產的最終流向,可能與當事人意志大相逕庭。

依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對於不婚不生者而言,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遺產通常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若再無上述親屬,則依第1185條,最終歸屬國庫。換言之,法律預設「血緣優先」,而非「意思優先」。

問題在於,現代社會的人際連結早已多元化。許多不婚者的生活重心,可能是長期伴侶、朋友,甚至照護自己的看護或機構,但這些人,在現行制度下,若無特別安排,幾乎完全無法參與繼承。法律的沉默,實質上是一種排除。

因此,「趨吉避凶」的第一步,便是透過民法第1187條所保障的遺囑制度,主動改寫法律的預設分配。遺囑可以指定繼承人、分配比例,甚至指定遺贈對象,使財產依照個人意志流向真正重要的人。然而,這項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依民法第1223條,法定繼承人仍享有一定比例的「特留分」,即便被遺囑排除,也可主張最低保障。這意味著,即使不婚者希望將財產全數留給非親屬,仍可能遭到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回收。

此一制度設計,原意在於保障家庭弱勢,但在不婚不生者的情境下,卻可能演變為對個人財產處分自由的限制。例如,長年未聯繫的手足,僅因血緣關係,即可對遺產主張權利,反而與被繼承人實際的情感連結脫節。

除了遺囑之外,生前規劃亦是關鍵工具。透過贈與、保險受益人指定、信託安排等方式,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提前移轉資產,降低繼承爭議與特留分干擾。例如,人壽保險的受益人給付,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總額,具有一定的隔離效果;信託則可透過契約設計,長期照顧特定對象。然而,這些工具亦涉及稅負與法律界線,需審慎規劃。

更值得關注的是醫療與身後決定權的問題。當個人無配偶與子女時,重大醫療決策與身後事處理,往往落入法定親屬之手,甚至出現「無人可決」的困境。近年透過意定監護制度,可事先指定信任之人,於失能時代為決策,某種程度補足了制度缺口,但社會普及率仍有限。

總體而言,現行繼承制度並非為不婚不生者而設計,而是以傳統家庭為核心架構。在這樣的制度下,消極不作為,往往就是最大的風險。唯有透過遺囑、生前財產安排與法律工具的整合運用,才能使個人意志不被制度淹沒。

從制度面觀察,未來民法或許有必要重新思考:是否應降低特留分比例,甚至允許在特定情形下排除特留分?是否應引入「生活共同體」概念,使非血緣但具有實質扶養關係者,得以納入繼承範圍?這些問題,正是高齡化與單身化社會無法迴避的課題。

不婚不生,本質上是一種自由選擇;但若法律未能與時俱進,這份自由,可能在生命終點被悄然收回。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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