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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派出所旁野拍!獲判不起訴原因曝光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1月24日06:34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4日06:30

社會中心/林孟蓉報導
一名在網路上自稱是「女王」的崔姓女子(28歲)與在台中擔任警員的林姓男子(34歲),今年6月27日凌晨,到高雄市三民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前拍攝3點全露裸照,並上傳至Twitter,引發爭議。警方事後將2人查緝到案,並依妨害風化、侮辱公署等罪嫌送辦。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崔女拍攝的照片雖然是全裸,但三點不露,跟市面上的寫真集沒有什麼不同,因此最後法官判定2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一名自稱女王的女子,日前在高雄市某派出所前,拍下近全裸照片並上傳至Twitter。(圖/翻攝畫面)

崔姓女子今年6月底在Twitter上貼出自己站在哈爾濱派出所旁拍攝的裸照,她戴著粉紅色口罩,並拉開身上的外套,讓身體全裸,三點重要部位則是放上黑色星星符號來遮掩。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短短3小時就抓到人,崔女平時在高雄租屋,和拍攝者台中某分局林姓警員是網友,林男當天特地南下,和崔女走到哈爾濱派出所後,由林男拿著崔女的手機拍下照片,2人隨即離開,過程不超過10秒鐘。

崔女事後在Twitte貼出66字道歉文。(圖/翻攝自Twitter)

事後,崔女在Twitter貼出66字的道歉文,表示自己是因為喝了酒後,一時好玩才會在派出所前拍裸照,造成員警的麻煩,她深感抱歉,並感謝員警們連夜完成筆錄「辛苦你們了!萬分感激」。林男則辯稱,只是因為好玩,不曉得崔女會把照片上傳網路。不過2人行為涉嫌違反妨害風化及侮辱公署等罪嫌,被警方移送偵辦,林男則是因為嚴重影響警譽,被記大過1次,並列為輔導對象加強考核。

拍攝照片的林男為台中地區的現職警察,分局在得知消息後震怒,記男子大過一支。(圖/翻攝畫面)

案件經過檢方偵辦,2人坦承犯行,不過檢方認為,崔女及林男到派出所前拍裸照,主觀想法應該只是想用這種方式來吸引社群媒體追蹤者的關注,讓別人覺得「哇,你敢做這件事」,並藉此提高自己的粉絲數,難以認定有侮辱公署之意。至於妨害風化部分,崔女雖然將裸照上傳Twitter,但她在照片中有戴口罩,乳房、下體生殖器官部分有用星號遮掩,是俗稱的「全裸三點不露」,很多女明星出版寫真書或是寫真月曆都用這樣的拍攝手法來吸引民眾購買,但這樣的寫真書也不會被認為是猥褻物品。

因此檢察官姚崇略認為,依照現今台灣社會對於善良風俗的評價,崔、林二人上傳的照片,客觀上很難認為已經達到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標準的程度,無法認為是猥亵物品,也查不到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認為他們有侮辱公署及散布猥褻物品的行為,因此偵結處分不起訴,加上此案沒有被害人,不得再議。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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