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檢方直接否決受刑人分期繳罰金 法院認有瑕疵 裁撤銷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4月12日03:26 • 發布於 2022年04月12日03:26

台中劉姓男子曾因私吞公司款項、詐欺,經判刑合併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他仍剩下8月徒刑應繳納24萬元,因考量經濟不佳向台中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分期被否決,劉聲明異議;台中地院認為,刑法、法務部要點都有受刑人分期規定,檢方沒參酌直接否決有瑕疵,撤銷原處分,可抗告。

經調查,劉男2019年4月在南投某車廠擔任業務時,曾將簽約賣車收取的25萬元私吞,後來直接離職才被發現,連同另外涉及的詐欺案件等,經裁定一共應執行1年2月,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劉表示,其中有期徒刑6月部分,他已經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因仍剩下8月徒刑併同沒收,執行命令上載明「應繳納42萬6000」,因現有經濟狀況無法一起繳清,他有聲請就8月徒刑部分以分期方式繳罰金易科的24萬元罰金,但被檢查官否決命他一次繳完,因而向台中地院聲明異議。

法院查,根據台中地檢執行命令,備註欄載明「如欲聲請易科罰金,當日應繳納42萬6000元及自小貨車乙台」,也就是42萬6000元要一次繳清,不准劉男分期繳納的意思,劉聲請分期也遭檢方拒絕。

法院指出,根據法務部頒訂「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中,就有明定聲請分期繳納罰金的程序、檢察官須審核事項,另刑法第42條第1項也規定,因家庭經濟狀況,無力一次完納罰金總額,可向檢察官申請分期。

法院指出,本案中並未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及法務部頒訂分期繳納要點,或是有受刑人遲延不繳,檢方因此撤銷其分期許可等狀況。

法院說,因檢察官沒提出其他具體理由,直接不准劉男分期繳納罰金的執行命令容有瑕疵,劉指摘原處分不當有理由,因此裁定撤銷該處分,並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秒讀要聞笑料不費力 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台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台南百年神轎檢修遭「換轎」 警方搜索追回偵辦

中央通訊社
02

無良「土尾集團」開膛破肚中台灣河床 垃圾填滿7座奧運泳池

三立新聞網
03

陳水扁開網路節目踩「五不」紅線? 中監回應了

自由電子報
04

管碧玲二度致歉 感謝「這前藍委」跨黨相挺

NOWNEWS今日新聞
05

獨/高雄警員投資加密貨幣虧400萬 貼文懊悔:「原來賺錢不容易」 

聯合新聞網
06

憲法法庭開第二槍! 3名大法官仍拒絕評議 判決撂話「這原因」直接扣除

太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