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爆指揮狗仔政治跟監 林志潔籲:遭拍偷者應訴諸法律捍衛權益
〔記者洪美秀/新竹報導〕民眾黨主席黃國昌被組狗仔隊,長期跟拍偷拍綠營政治人物。陽明交大法律學者林志潔說,未經他人同意,偷拍或跟拍他人,除可能構成刑法315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以下罰金之外,也可能會違反個資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遭跟拍偷拍的政治人物應訴諸法律捍衛自身權益。
林志潔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有一定的規範與特定目的,至於如果是為感情糾纏,而跟拍騷擾他人,還可能會有跟蹤騷擾防制法的適用。公眾人物在涉及公共利益或與公眾相關的私人事務上,基於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媒體有採訪和報導真相的必要,所以隱私的範圍會比一般民眾要小;但媒體仍不得無故窺視,且公眾人物依然應保有其不被打擾的私密空間,對個人資料也應有自主的控制權。
至於若不是新聞媒體,則無新聞自由保障問題,在跟拍偷拍等行為上,就更無正當性可言。林志潔也建議遭到不法跟拍偷拍者,應挺身捍衛自己權利,遏止侵犯他人隱私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