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今過初審 增訂刑期、提高裁罰上限最高1億元
為嚇阻不法採取土石行為,立法院經委會今天(3日)初審通過「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從現行新台幣500萬提高至2,500萬,且若未於限期內將場址整復完畢,將按次處罰10萬到250萬元;另外,也對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增訂刑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以下罰金,且若因違法行為致災、重傷或死亡則加重刑期,最高將處無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近年幾起大規模盜採砂石案件破壞國土,引起社會矚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3日審查行政院版以及朝野各自提出「土石採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朝野以及行政院版皆同意提高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裁罰金額,但要提高至多少,各版本不一。
另外,朝野一致支持行政院版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人處以刑期的條文,包括意圖營利而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釀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0萬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而若因此致死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主張,行政院版將未經許可採取的裁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搭配刑期,已具嚇阻力,且若採取量很少,卻要面臨天價罰鍰,也不符比例原則。他說:『(原音)將來求刑或是檢察官在裁處的話更得併科罰金,最重致人於死,他的刑度可以到7年到無期徒刑,甚至是併科罰金在1億元,所以我們認為這樣子的配套是否已經足夠了,請委員會鑑裁。』
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認為,除了盈利目的外,有部分農民是無心之過,並無惡意盜採,因此若提高裁罰下限,農民根本無力支付,建議維持裁罰樓地板也就是現行的100萬元,並提高裁罰金額的天花板至2500萬。民眾黨籍召委洪毓祥同意此論點,並強調必須提高天花板至5,000萬,才能展現嚇阻的態度。最終在幾經折衝下,他裁示裁罰金額以邱議瑩版本,也就是100萬以上、2500萬以下通過。
此次初審還通過未於限期內將場址整復完畢,將按次處罰10萬到250萬元。賴建信強調,按次處罰是依照法務部近期修法時所做的通案性建議,因為即便是按日裁罰,公務員都有義務在每次裁罰前到現場稽查,人民才會更加信服。
另外,民進黨立委伍麗華主張希望明定在原民範圍區域內,基於祭祀、祭典、文化、救災防災等需要而採取土石,不必申請的條款,也在本次初審中納入。至於相關數量、面積等細節則會在子法中訂定。(編輯:鍾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