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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菸害防制法 多項關鍵條文朝野無共識送協商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3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5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項關鍵條文包括違反製造或輸入類菸品(即電子煙),由現行行政罰改採刑事處罰、規範網路業者責任、入境旅客攜帶類菸品處罰等,朝野未有共識,條文均保留送朝野協商。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此次修法主要是近來毒駕事件頻傳,電子煙更成為新興毒品的載體,政府為遏止電子煙催化毒品氾濫,遂有此次修法。修法重點包括,將指定菸品(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等納管、提高使用類菸品(電子煙)罰鍰、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行為,均以刑罰處罰。

此外,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再犯處刑罰、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針對指定菸品納管部分,列席審查會的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由於上次修法沒有規範到,利用此次修法將指定菸品納管。

初審條文明定,指定菸品不得於販賣菸品場所以外之場所販賣;於販賣菸品場所以外之場所販賣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審查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國民黨立委陳菁徽等人提案,針對菸品容器健康警示圖文面積,由現行不得低於50%,提高至85%。

此次修法核心之一的電子煙部分,初審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一旦違反,初審條文規定,使用、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為防止違法物品在流入市場,初審條文規定,查獲之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核定通過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違法物品裁處沒入後之處理費用,如超過一定金額,由受處分人負擔;施行前持有類菸品者,提供1個月緩衝期免予處罰,惟經查獲仍須沒入。

考量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相關罰則屬行政罰,嚇阻力恐有不足,此次修法改採刑事處罰,並依數量及重量區分刑責;但在今天審查會,因朝野立委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協商。

其餘包括入境旅客少量攜帶者的罰則,及針對未遂犯、法人、雇主併罰予以規範、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等相關條文,也因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條文全數保留送協商。

今天審查會也出現一段插曲。審查會一開始,無黨籍立委陳超明等人提案,要求開放菸品出口,林淑芬起身反對並認為最終恐回流國內市場,進而逼迫鬆綁規定;陳超明表示,應給台灣產業機會,反對會流失選票。林淑芬則反指菸跟苯駢芘都是一級致癌物,本應全面禁止。

陳超明隨即表示,乾脆提案全面禁止加熱菸,要林淑芬共同提案。林淑芬欣然同意,但再引發雙方唇槍舌戰,即使審查會主席、民進黨立委林月琴一度裁示休息,2人仍爭論不休。休息過後,陳超明的相關提案全部保留送協商。(編輯:林克倫)11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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