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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參政不是「人權」 更不能凌駕國家安全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2月02日22:45 • 發布於 2025年12月02日22:45 • 鏡報
作者認為,中配參政絕對不是「人權」,更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圖片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提供

廖國翔/律師、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國民黨近來亟欲修改國籍法,替中國籍配偶取得參政權大開方便之門。在對外宣傳的說詞上,他們不斷的使用「人權倒退」、「歧視陸配」等等的字眼,來試圖替他們的主張取得正當性,想把這議題渲染成什麼普世人權價值,來搶佔道德的制高點。問題是,這套說法根本是徹頭徹尾的「法盲」,甚至可以說這些準備要強行立法的大立委們沒有任何一丁點的憲法「常識」。

憲法的基本權利區分為兩大類型,一種是「人權」(Human Rights),另外一種則是「公民權」(Civil Rights)。人權是只要生而為人,不以任何身分為前提,法律都會平等保障的權利,例如人性尊嚴、生命與身體健康等權利。但公民權就不一樣,公民權的行使原則上以擁有國籍者為前提,也就是屬於該國國民的基本權利;外國人並不當然享有這種權利,即使國家願意提供外國人此類權利,也能較本國人採取嚴格的管制與限縮,舉凡居住遷徙、工作與參政權等。這是國高中公民課就有教的基本「常識」,國民黨竟然想要用「保障基本人權」來混淆擴張中配擔任民意代表的議題,不但是竹篙湊菜刀,更是把全體國民當傻子耍。

既然參政權是公民權,國家法律自然能對本來不具備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進行限制,即使其嗣後取得我國國籍,於法律上也不是不得對之為一定條件之限制。而國家之所以能以法律,對於歸化我國之外國人之參政權行使設下種種限制,目的即是為了確保外國人能充分融入我國、接納我國的憲政民主價值秩序,並願意恪守對我國憲法的忠誠義務。其中重要者,包括要求其「拋棄原國籍」才能擔任民選公職,以避免忠誠衝突,這不但不是「人權侵害」,更是合憲的。

我們可以看過往釋字第618號解釋所樹立之標準,該解釋是在處理「大陸地區人民」擔任公務員之法律上限制,雖然該號解釋刻意不碰觸兩岸是否為國與國關係的敏感議題,但也明確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跟台灣地區人民「就是不一樣」,所以為了維護我們的憲政民主法治秩序,對大陸地區人民入籍後如何行使參政權定下的各種限制,並沒有任何問題,完全合憲。

進一步細看釋字618號解釋內容:「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即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及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涉及國家之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並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即使是「擔任公務人員」,都應該要「避免忠誠衝突」、「確保台灣安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那影響更重大的「擔任民選公職」難道就不需要且不能有任何限制?所以說,目前國籍法對於中國籍配偶參政所為之要求,完全不存在任何憲法上的疑義,又何來什麼「歧視陸配」、「人權倒退」之說?

何況,一旦允許中國籍配偶可以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文件就能參政,這反而實質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規定。因為原先擁有其他國籍者,無論是歸化或生來持有雙重國籍,若欲擔任公職皆必須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文件,這項義務的遵循理應是所有具備此類憲法忠誠風險者必須一體適用的,若以法律規定例外,則必將面對平等原則之檢驗,即為何中國籍配偶得以作為不需要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文件之例外?為何他們得以享受持有其他國家者所不能有的不平等待遇?這不啻已明顯產生中國籍配偶與其他歸化者或雙重國籍者間的「顯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而有牴觸憲法平等權之高度可能。

於探討此一修法議題時,關鍵問題點並不在於依照當前憲法,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籍者是否為「外國人」。因為前揭釋字第618號解釋就已經在當前憲法架構下進行討論,並認為能以法律對「大陸地區人民」之應考試服公職權加以限制,並且肯認維護國家安全及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均為得以加以限制之正當化事由。則關鍵即在於,「讓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擔任台灣民選公職,是否會產生忠誠義務的衝突?」如果會,就有以法律加以限制的正當性,這與其是否為「外國人」並無必然關係。

而現在需要問藍白的也只有一個問題,現在你們難道是要告訴大家,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人,讓他們擔任台灣民選公職(例如擔任立委參與國防外交機密會議)時,他們的忠誠義務衝突風險比擁有美、日等其他國籍身分的人來得低?這不僅違反國際現實,更是嚴重背離全台人民的經驗法則。

眾所皆知,全世界唯一對台灣有領土野心且從不排除以武力進犯可能性的國家就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更明確規定,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公民都有協助、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的義務。換句話說,任何無法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文件者,就有依其母國法律配合中國協助在台進行情報工作之義務,這是法律適用的客觀事實,這忠誠義務的衝突已經猶如刻在額頭上顯而易見了,難道還要視而不見?而且,這些中配無法提出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證明文件,難道是因為中華民國法律的限制?並不是,那限制是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承認中華民國這個政治實體的存在,既然限制是來自於這些中配的母國,那為何我國的立法者有義務幫他們解套?甚至認為不幫他們解套就是違反人權,這豈不荒謬?

再者,若國民黨欲大談人權議題,也請先回去看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連中國人(或是要叫大陸地區人民)的財產權都能限制(例如對於能繼承的遺產總額就設有限制)。財產權可是依憲法第15條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如果連財產權都能限制,那為何參政權不能、不該限制?若國民黨真的想要貫徹他們時常掛在嘴邊的一中憲法主張,那正本清源之道反而是該乾脆刪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大陸地區人民」享有等同於「台灣地區人民」100%相同的對待,不但該發中華民國護照給14億「大陸同胞」,更請國民黨記得要讓大陸地區人民負擔起納稅與服兵役之義務。否則就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的空談,更昧於兩岸早已互不干涉、互不隸屬的政治現實。

說到這邊,其實就知道所謂一中憲法架構根本只是抬槓而已,關鍵問題只有一個,就是國民黨竟以「保護人權」來粉飾,讓依其母國法律必須配合間諜工作的人可以擁有無須放棄原國籍就能擔任台灣民選公職的「特權」,究竟居心何在?姑且不論參政權的權利屬性為何,國民黨此次修法無異於以犧牲台灣國家安全為前提,來方便其大開中配參政的方便之門,無論其背後真實目的為何,最終皆是將國家安全暴露在極大的危險下,這真的是全民可以接受的?中配參政絕對不是「人權」,更不能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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