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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仇恨言論最高罰3萬! 內政部曝符合「2要件」才挨罰

鏡新聞

更新於 2025年12月29日05:21 • 發布於 2025年12月29日05:20 • 鏡新聞
內政部次長馬士元強調,此次《社維法》屬行政處分。(內政部提供)

因應「賴十七條」,行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散布仇恨性言論最高可關3天或罰3萬元,遭國民黨團質疑該修法為「網路戒嚴」。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強調,相關說法並不正確,主張納粹、解放軍攻台等鼓勵攻擊言論,或主張中華民國主權不存在,才符合定義。

行政院日前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立法院國民黨團質疑該修法為「網路戒嚴」,強調將在立法院嚴審這份「毀憲亂政」的修法草案。

針對在野黨質疑《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正當性,內政部次長馬士元今(29日)回應,台灣有「行政處分」及「刑事處分」兩種不同樣態,《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處分」,包含亂丟菸蒂、亂吐痰、開車超速,皆屬行政處分。

針對仇恨性言論定義,馬士元說明,國際上最著名的就是「納粹」,在歐盟、美國等國家,只要提到納粹主張,基本上就是仇恨性言論,主張解放軍攻擊台灣標準也一致,屬於行政處分,而若有人主張到台北捷運放煙霧彈,就屬於刑事處分,用於刑法追訴,兩者有所差別。

至於是否會將「主張台灣國」視為「消滅中華民國」,馬士元表示,若僅是個人政治立場、認同或理念的表達,並不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的行為。無論是主張與中國統一,或是主張台灣獨立,只要屬於言論層次,都不在處罰範圍之內,只有在涉及以武力方式破壞國家主權,或實際行動危害國家安全時,才會進入《刑法》層次處理,不能因收到一張「交通罰單」,就將其形容為「戒嚴」,相關說法過於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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