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2女生穿校服坐旁邊...他竟把手機放桌下偷拍褲底 法院判刑2年
黃姓男子在台南市一間餐廳用餐時,竟將手機伸到餐桌下,對隔壁二名女學生拍攝大腿根部及褲底,女學生請補習班老師報警;黃起初否認犯行,辯稱是在公開場合拍攝,並非猥褻照片,到法院審理時才認罪,提出道歉信想和解,台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去年5月9日下午5時許,在台南市中西區一間餐廳內,見二名未滿18歲的女學生穿著制服,坐在他隔壁,竟持手機由下往上竊錄二名少女大腿根部及褲底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女學生察覺遭偷拍,到補習班告訴老師,報警處理。
檢方偵訊時,黃承認有拍照,但否認妨害秘密犯意,辯稱不知道二名女生未成年,會拍她們大腿是因為自己小腿很粗、身體很瘦,好奇別人是不是這樣,沒有性的意圖;他認為自己拍的是公開部位,其律師則辯稱拍攝的照片是在公開場所所拍,不是猥褻照片或影像。
檢察官依據現場監視器畫面,確認黃將手機伸進桌底朝二名女學生所在的桌面底下拍攝時間長達10分鐘,如果黃僅是好奇女學生腿部身材差異,可自遠處以拍攝1、2張整體身體照片即可,何以需要將手機藏至桌面下或自己大腿間,長時間攝錄女學生大腿根部、褲底畫面。
檢察官調查,黃的手機內除了有二名女學生影像截圖6張,還有竊錄其他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的被害人影像截圖9張,可證黃並非初次從事竊錄行為;且兩名女生當時均著學校運動服,並有書包、便當袋放置座位旁,黃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等語,均屬臨訟矯飾之詞。
檢察官將黃姓男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對少年無故竊錄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黃與律師回答「若我承認,是否可以爭取簡易判決」,雖然合議庭裁定改由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但法官認定黃的犯後態度難認屬良好。
法院審酌,黃為滿足個人私慾,偷拍二名女學生,其手機內還有其他自桌子底下朝女性大腿根部、褲底拍攝影像,可見黃並非偶一為之;考量其雖有和解意願,審理中認罪,提出道歉信2份,還至診所尋求醫療協助改善情緒及行為控制,但被害人均稱無調解意願。
且黃犯案後,同年5月15日才就診,8月15日看診取得藥物後便未再回診,之後因為申請診斷證明書方再次就診,態度難認積極;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無故竊錄非公開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2年,扣案的iPhone手機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