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稱「復職所花時間比停職久」 內政部這樣說
新竹市長高虹安日前受訪時,公開質疑內政部以她「立委任內助理費案」為由停職市長,且復職程序比停職更花時間,引發外界討論。對此,內政部今天(4日)出面說明,強調停職與復職皆依法辦理,並無刻意拖延,同時也針對外界關注的「二審無罪若遭撤銷、是否再停職」給出明確答案。內政部表示,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暫無須再予停職;如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應由內政部予以停職,立法意旨是考量相關情事已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之信任關係,並避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尚不以犯罪事實發生於縣(市)長任期內為限。
內政部指出,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一審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13年7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內政部於同日停止其市長職務,符合法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縣(市)長依前述規定停職後,如經改判無罪時,於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並應向內政部提出申請。新竹市政府於台灣高等法院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罪部分無罪後,於同日下午5時左右以公文將其復職申請書送到內政部,內政部於次(17)日下午2時即發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復職,相關作業均依一般行政程序處理,並無刻意拖延。
內政部補充,新竹市長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三審如經最高法院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更審,為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及復職影響地方政務推動,暫無須再予停職,惟如二審法院更審後再改判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職。
內政部也指出,另《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也規定縣(市)長如經因刑事案件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或褫奪公權者,由內政部解除職務,將持續關注新竹市長相關司法案件法院審理情況,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