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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年前 德國基本法廢除死刑

德國之聲

更新於 2024年04月21日09:48 • 發布於 2024年04月21日09:48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廢除死刑是對納粹時期暴行的回應。據德意志電台報道,納粹時期共作出16000個死刑判決,執行超過12000個。這還不包括納粹軍事法庭作出的死刑判決。政治犯也被施以死刑。

1949年,德國制定基本法,即憲法。基本法的制定者希望強調一種價值,即對人的尊重。人的生命不能工具化,也不允許被消滅。

基本法的制定者之一、社民黨的卡羅·施密特(Carlo Schmid)在回憶錄中寫道:"在經過過去數十年德國以及其它地方因德國血腥的法庭所發生的事情之後,我們德國人應當擺出證據,即所有人、包括殺人犯的生命也是神聖、需要捍衛的。"

另一位支持廢除死刑的是社民黨的弗裡德裡希-維爾海姆·瓦格納(Friedrich-Wilhelm Wagner),他後來成為聯邦憲法法院副院長。他曾表示,國家沒有賦予生命,也無權奪走生命。國家對人的生命沒有與奪權。

反對廢除死刑的代表人物之一是萊法州司法部長徐斯特黑恩(Adlolf Süsterhenn)。這位基民盟人士、虔誠的天主教徒直到60年代仍支持重新引入死刑。他表示:"我認為,從原則上,每個社會都有的潛在的殺人犯必須清楚地知道,如果他故意毀滅一個人的生命,那麼,他就可能被司法宣判死刑、從而自己的生命被毀滅。"

然而,1949年5月,就在圍繞是否廢除死刑的一場關鍵辯論當天,徐思特黑恩發生嚴重車禍。在之後的表決中,廢除死刑的條款獲得通過。據德國《時代周報》報道,當時的投票結果沒有記錄。歷史學家分析,當時的表決獲得跨黨派的多數支持。

1949年德國制定基本法,其中包括廢除死刑的條款

基本法與民意

不過,法律專家、記者波馬裡烏斯(Christian Bommarius)向德意志電台表示,當時德國民眾多數是支持死刑的。因此,基本法的制定者的意見並不具有代表性。

也正因如此,五六十年代,德國又多次出現了重新引入死刑的辯論。如果要刪除或修改基本法這一條款,需要聯邦議會三分之二多數,以及聯邦參議院三分之二多數。

1949年《斯圖加特新聞報》發表的一項問卷調查顯示,74%的西德民眾支持死刑。即便在15年後的1964年,仍有70-80%的民眾支持死刑。

五六十年代,德國發生一系列聳人聽聞的系列殺人案,導致群情激憤,這其中有對出租車司機的搶劫殺人案、殘酷殺害多名女性的案件、性侵殺害多名兒童的案件。七十年代則發生以政治為動機的"紅軍旅"(RAF)謀殺事件。

1964年,一名出租車司機在波恩市被搶劫謀殺。前一年卸任總理的阿登納(Konrad Adenauer)向媒體表示:"對某些犯罪行為,我支持重新引入死刑。"

而這時,一位曾在納粹時期以及盟軍佔領德國時期擔任劊子手行刑的萊西哈特(Johann Reichart)向《時代周報》表示:"我不明白阿登納。我永遠不會再做這件事。"

劊子手接受媒體采訪

萊西哈特曾對3165人行刑。《時代周報》講述了他的這一生涯。年輕時因困窘接替叔父在巴伐利亞州的劊子手職務。後來雖然希望放棄這一職業,但不再有門路:開酒館,客人拒絕上門;甚至搬到荷蘭阿姆斯特丹賣菜,仍被當地人打聽出了他的故事。他不得不重操舊業。而劊子手這一行當在德國也一直是父傳子,因為沒有什麼選擇,通婚也是在同一行當的人中間。

萊西哈特講述說,曾有一次斷頭台的斬刀卡住了,被行刑的犯人高喊:老天有眼、他是無辜的。萊西哈特則再次把斬刀抬高放下。之後據說他有四個星期發抖、無法入睡。《時代周報》評述說,萊西哈特是一名國家公職人員。而國家為他的殘酷付工資。

死刑的威懾作用

五十年代,仍有議員提出相關提案,認為民憤不可忽視。也有三位歷任聯邦司法部長贊成重新引入死刑。

1952年,自民黨的聯邦司法部長迪勒(Thomas Dehler)發表指明方向的演說:"總體而言,無法否認,死刑對一個殺人犯的殺人決定來說並沒有因果關系;正相反,許多心理學家認為,恰恰是死刑的存在喚醒了人內心的野獸。"

死刑的威懾作用至今無法得到證實。《時代周報》舉例說,加拿大1976年終結死刑後,謀殺數量明顯下降。南非1995年廢除死刑,之後十年的謀殺比率減半。

此外,反對死刑者的另一論據是,司法系統是會犯錯的。死刑是不可逆轉的。

18世紀意大利法律思想家貝卡裡亞(Cesare Beccaria)曾寫道:"在我看來,法律作為一種公眾意志的表達,是憎惡和懲治謀殺的,但自己卻殺人;是想要不讓民眾殺人的,卻自己公開殺人。這是荒謬的。"

俄羅斯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在《白痴》一書中描繪了死刑犯在刑前毫無指望的恐懼痛苦, 認為這一懲罰比罪行本身相比,要不成比例得高得多。

《時代周報》寫道,如果一個國家殺人,那麼會怎樣?這帶給世界什麼新東西,以緩解過去的痛苦?如果一個像德國這樣的法治國家,允許對特別嚴重的罪行判處死刑,那麼誰願意與必須決定眼前這個罪犯生死的法官換個位置?誰又想要站在這樣一個願意做這樣判決的法官面前?誰又願意做行刑者?

早在魏瑪共和國時期,社民黨議員普弗夫(Antonie Pfülf)便曾呼籲:"一個謀殺加上一個謀殺不等於沒有謀殺,而是兩個謀殺!"

德國最後一次執行死刑是在1949年2月。

德國的基本法對於盟軍的法庭並無效力。盟軍對納粹戰犯的死刑宣判直到50年代初。一些納粹戰犯的行刑人是萊西哈特。

東德在1987年廢除死刑。

如今,加入歐盟的國家必須廢止死刑。多數德國人反對死刑。

人之尊嚴不可侵犯

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是,人之尊嚴不可侵犯。曾任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呂博-沃爾夫(Gertrude Lübbe-Wolff)向德意志電台表示:"聯邦憲法法院對其的解釋是,沒有人允許被單純的物化,這與康德的表述相聯系,即人是目的,而不是工具。這包含著一個基本原則:人人平等。"

德國聯邦法院前任首席法官費舍爾(Thomas Fischer)向德意志電台表示,基本法收入禁止死刑的條款,成為對抗群情激憤以及政界民粹主義誘惑的道德堡壘。"這的確是一個祝福。在這樣一個國家生活是令人高興的,也希望這繼續保留下去。"

(德意志電台、時代周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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