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也是!電商賣家發票不可緩開,但能緩寄?條件一次看懂
宅經濟興起,民眾消費型態轉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經營網購、電視購物且明白揭示有7天鑑賞期之買賣條件的營業人,要留意在發貨或收貨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貨單上先註明發票號碼,而後可於鑑賞期結束且買家未退貨,再寄統一發票給買家。
網購賣家開立、寄送發票條件,跟實體賣家差在哪?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原則是統一發票應該在發貨時隨貨交付給消費者,但是透過網購和電視購物,因為消費者無法先確認商品是否符合需求,因此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買家若對商品不滿意,可在收到商品的7天內退貨,或是以書面通知賣家解除買賣契約,不需要說明理由,也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
不過,因為經常發生買家在退回商品時,沒有一併退回統一發票,加上營業人發票開立寄送、作廢收回頻繁,在申報作業上也常產生問題,為了解決營業人沒辦法收回統一發票的情形,如果營業人在網頁上有清楚揭示「有鑑賞期」的買賣規定,在發貨或收貨款時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可等到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家。
另外,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同樣須遵守上述規定,如果遇到買家使用載具,營業人也應在開立雲端發票後48小時內,把發票和消費者載具識別上傳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若是遇到買家要求列印紙本發票,才適用鑑賞期結束後寄送發票的規定。
賣家開立發票時間點?何時寄送?案例解析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111年10月1日夠過網路販售1萬元商品給消費者乙,網站上有列出「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的購物須知,若甲公司在10月5日發貨,須在這天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貨時把發票號碼記載於發貨單上。如果消費者乙沒有在鑑賞期內退貨(10月6日收受商品次日至10月13日),則甲公司開立的發票應於10月14日寄送給消費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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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蘇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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