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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帶房仲突襲賣屋!男持棒趕人挨告 法官認「捍衛家園」判無罪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4小時前

南投縣張姓男子,不滿叔叔未經告知,便擅自帶著房屋仲介,欲進入其合法居住的屋內丈量處分,氣得持鋁棒趕回家防衛,怒斥對方。張男叔叔事後控告恐嚇、妨害自由,一審認定,張男持球棒是基於防衛自家居住安寧的正常反應,無具體加害言論,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該棟位於南投市的房屋是張男父親與叔叔因繼承而共有,實際上長期皆由張男與母親具備合法權源,居住使用,雙方過去已多次因房屋遷讓問題衍生糾紛。2023年11月9日上午11時許,叔叔協同某房仲業者及法律顧問,未經知會以自備鑰匙開門入屋,準備丈量。張母自外返家撞見此景心中感到害怕,聯絡張男趕回。

張男接獲通知後,隨即駕駛轎車急煞在門口,持一根鋁棒衝入屋內三樓,憤怒指責叔叔與房仲「你們憑什麼來我家」、「膽子很大,居然想賣房屋」等語,強烈要求眾人收拾離開。叔叔與房仲等人見狀,連忙退避離開,前往附近的一間超市停車場會合。

不料,張男隨後駕車尾隨至該停車場,還將車輛停放在房仲的車後,短暫阻擋其開車離去。張男下車當面質問房仲為何要來「作怪」,房仲則急忙解釋自己,不知道產權實際情況,若事先知情地址就會先查資料。

警方獲報到場,張男見狀便自行駕車離去,檢方認定,張男持球棒與擋車行為已使人心生畏懼,依恐嚇危害安全與強制等罪起訴。

南投地院審認,張男雖持鋁棒怒斥,並未高舉球棒作勢攻擊任何人,房仲也證稱男方僅口氣兇悍但無肢體暴力。法官認定其言語僅屬憤怒之下的斥責,未達恐嚇程度,且叔叔在法庭上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一審判決張男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張男持鋁棒且有尾隨擋車行為,絕非和平處理糾紛。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接獲母親通知,有不認識之人擅闖,為捍衛自家居住安寧與安全,持球棒防身,威嚇入侵者,與正常人反應相當,並無實質違法性。

法官也勘驗事發畫面,確認張男在停車場,僅是為了追問房仲擅闖原由,無妨害自由或恐嚇犯意,最終駁回檢方上訴,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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