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結怨變人肉路障!婦擋鄰車23分鐘 狂嗆「有本事關我」
婦人阿芳(化名)與鄰居長期不睦,竟在某日趁鄰居準備載女兒去補習時,化身「人肉路障」,在窄巷內忽左忽右、近距離阻擋對方車輛通行長達23分鐘。阿芳辯稱是「基於善意」想溝通,還拿憂鬱症當擋箭牌,但法官根據行車紀錄器與警方密錄器,認其行為已構成「強暴手段」,依強制罪判處刑4月,可易科罰金。
據判決指出,阿芳與鄰居先前因房屋漏水維修問題早有嫌隙,某日下午4時許,鄰居駕駛小客車準備載送未成年女兒前往補習,在行經巷道倒車之際,阿芳竟突然衝出,貼近車尾阻擋。當鄰居試圖繞開時,阿芳更展開「跨步閃轉」,車頭往左她就站左、車頭往右她就站右,死命擋在車前不讓離開。
鄰居在車內多次按喇叭、閃避均無效,阿芳甚至在現場大聲嚷嚷:「大家來看喔,他們要撞死我!」雙方僵持長達23分鐘,鄰居最後報警處理。離譜的是,警方到場勸導時,阿芳依然故我,甚至狂嗆:「我不怕,有本事把我抓去關」直到警方增援,她才溜回家中躲避。
法院審理時,阿芳矢口否認有強制犯意,辯稱是因為鄰居未經同意就動工修牆,她才「基於善意」想攔車理論,更辯稱隔熱紙太黑,不知道車上有小孩;其辯護人則主張,阿芳罹患憂鬱症精神不佳,且只是站立擋車,並未對人施加有形暴力,不應構成「強暴」手段。
然而,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當時正值白天、光線充足,阿芳近距離擋車23分鐘,絕不可能看不見乘客;且阿芳在應訊時條理清晰,事發當下還能邊擋車邊滑手機,顯見行為時精神狀況正常。
法官強調,刑法強制罪所稱的「強暴」,是指施用體力妨害他人意志。阿芳以身體擋住窄巷唯一出入口,導致鄰居若不請求她避讓就無法通行的處境,這已是對他人行動自由形成壓制,當然屬於強暴行為。
法官審酌,阿芳僅因鄰里糾紛,就不思理性溝通,犯後甚至毫無悔意,迄今未向鄰居道歉,因此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原本一場鄰居間的漏水小事,如今卻得換來4個月的刑期或12萬元的罰款,代價實在不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