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收養到切割 遺產與扶養糾葛成導火線!養母女終止關係
形同陌路35年,養母與養女終究走到法律切割的一刻。法院近日裁定一起終止收養關係聲請案,認定雙方長年並未有共同生活、情感早已斷裂,親子關係名存實亡,已構成「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因此,判決准許終止收養關係。
判決指出,婦人小雯於1983年間,與前夫阿詳共同收養小馨(均化名)為養女。然而,小雯與阿詳在1990年離婚後,小馨就由養父阿詳實際扶養照顧,小雯與小馨近35年來幾乎未再共同生活,也缺乏實質互動往來。
小雯主張,長年以來小馨從未關心她的生活狀況,無論生病或車禍都未曾探視照料,親情早已蕩然無存,形同惡意遺棄。她因此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對此,小馨雖未到庭,但以書狀回應指出,雙方近年重新聯繫,是因小雯丈夫過世後主動求助,表示無處可住並要求陪同就醫。她坦言自身能力有限,無法負擔照顧責任,因此逐漸拒接來電。
之後養父阿詳過世,小雯又再度聯繫,質疑養父留有鉅額遺產卻未照顧她,但小馨強調自己並未取得相關遺產,認為小雯的指控與事實不符。她表示,自己並未同意終止收養,只是無力承擔照顧責任。
法院為釐清雙方真實狀況,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指出,雙方親子關係基礎極為薄弱,情感連結因長期疏離而顯得淡薄。即便近年短暫聯繫,也因扶養責任與遺產認知落差,再度中斷往來。調查官認為,小馨未扶養小雯,並非出於惡意遺棄,而是面對長期斷裂的親情關係與金錢壓力選擇逃避。
調查報告並指出,雙方對於親情的期待完全不同,小雯認為養女小馨理應負起照顧責任,小馨則認為對方接近她是出於被扶養的需求,彼此缺乏修復關係的動機與行動,使收養關係失去實質意義。
法院審酌後認為,雙方雖仍保有形式上的養母女身分,但長年互不關心、缺乏親情互動,早已違背收養制度建立擬制親子關係的本旨。加上雙方均表達無意再維繫關係,已符合民法所稱「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裁定准許終止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