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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慎刑」成為殺戮的藉口

鏡報

更新於 02月10日22:20 • 發布於 02月10日22:20 • 鏡報
吳龍滿案破綻百出的傍論,實不利於死刑存廢的社會溝通。東方IC

王昱翔/廢死聯盟法務專員、錢建榮/律師、前最高法院法官

今年1月14日,高雄高分院針對吳龍滿案宣判,維持一審死刑量刑。本案在一審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下稱113憲判8)後的首則死刑判決。

不過,二審判決新聞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合議庭花費大量篇幅撰寫的「五點判決傍論」,試圖針對死刑存廢議題與社會對話。一言以蔽之,合議庭認為:雖然了解死刑存廢的爭議,不過目前死刑還是刑罰選項之一,若依法只能判死那就必須做出死刑判決。但我們認為此傍論充滿邏輯謬誤與對113憲判8的錯誤詮釋,以下詳加說明。

欲溝通死刑爭議,卻寫出漏洞百出的傍論

113憲判8並未正面肯認死刑作為刑罰種類之一的合憲性,毋寧是說,其指出現行死刑制度的不周全,且至少必須符合「八道門檻」(簡言之,使死刑從偵查、審判到執行更加嚴謹)才合憲。然合議庭為強調死刑合憲,在傍論第一點即稱113憲判8「宣示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這是對該憲法判決的去脈絡化解讀。

討論教化可能性(傍論四)時更是自打嘴巴,先是稱「無法善盡刑罰教化功能之不利益」不應歸由被告承擔,緊接著卻又自承無法判斷如何教化,並認為監獄無法發揮教化功能,因此最終維持被告的死刑,但這樣的決定不正是將不利益歸於被告了嗎?既然合議庭自承「無法判斷」,理應選擇保留生命的長期監禁以持續觀察,而非選擇不可回復的死刑。

對於「教化可能」的理解不足才會覺得「空泛」

判決花費許多篇幅說明教化可能性,最後卻得出不應以「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為判死與否的理由(傍論四)的結論,其實表示合議庭沒有正確理解其內涵。所謂「教化可能性」可以理解爲透過刑罰達到預防功能(包含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可能性,只要我們承認刑罰的目的除了應報還有預防,理應進行此判斷,亦應反對量處死刑,因為死刑把人消滅,本質上就失去了刑罰的目的。

事實上自我國刑事司法將「教化可能性」(或是後來較常稱「更生改善可能性」等詞)作為死刑量刑的重要判斷依據之後,司法實務與學術界即逐漸發展使用相關調查、鑑定之方法去補充此概念的實質內涵,尤其是近年對於「量刑前社會調查」或「情狀鑑定」等相關鑑定的操作更臻成熟之後。這些努力早已使得刑事司法對於被告的更生改善可能性不再「空泛」,可惜合議庭不察,認為當被告行為達到「罪無可赦」時,即不需再考量其更生改善之可能(但其後段落卻又矛盾地納入審酌)。

「依法審判」不該作為法官價值判斷的遮羞布

傍論二說法官不能用個人的價值觀(如廢死信念)來取代法律規定,做出判決時須以證據和法律原則加以適用,並盡可能排除主觀影響,這才叫「依法審判」。

事實上在審判過程、解釋法律時,必然包含價值判斷。即使不判死,也是在法律框架內所為的評價性裁量。就像對於本案是否屬於「犯罪情節最嚴重」、是否「罪無可赦」,不正是仰賴合議庭的價值判斷?因此本案不是依法必須判死,而是法官選擇判死。113憲判8要求判死須一致決正說明法官的評價可能會有差異,而這個評價仍是基於法律而來。

「慎刑」作為掩飾殺戮的藉口

判決最後寫道合議庭「也經過不只1次評議進行討論」(傍論五),以此證明其「慎刑」。但這可能透露出曾有法官於評議時反對判死,故需要不只一次的評議來討論。而且合議庭雖強調知曉「慎刑」之重要,整篇論述卻透露出「非殺不可」的執念。

從合議庭對於「冤案」的理解,也可知其不夠「慎刑」。因為其認為的冤案僅限縮在判錯罪上面,卻忽略了即使有罪的人被宣告不該得的刑罰也是一種冤。事實上不論是錯誤地判有罪或給予過度的刑罰,都是對被告財產、人身自由甚或生命的侵害,更別說死刑一旦執行便無法回復。合議庭對於更生改善可能性欠缺正確理解,又未意識到量刑錯誤亦屬重要的冤案類型,何來的自信認為不會錯殺?

吳龍滿案目前尚未定讞,本文在此並不是針對個案發表評論,而是針對傍論。此篇傍論不僅對於113憲判8有錯誤的理解、論述邏輯前後矛盾,亦對於更生改善可能性認識淺薄,最後還冠冕堂皇地稱其為「慎刑」。如此破綻百出的傍論,實不利於死刑存廢的社會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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