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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地板積水釀災!漏水害失眠求償50萬 法官只准這金額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2月21日00:00 • 尹維源

一處公寓爆發漏水糾紛,2樓女屋主阿英指控3樓的女屋主阿美(均化名),室內地板長期積水滲漏,導致她家的天花板、牆面與裝潢都有受到損害,修繕費用已經高達45萬元,憤而提告阿美求償修繕費,另外,也請求精神慰撫金5萬元,共求償50萬元。

判決揭露,阿英語阿美分別為該建物2樓與3樓所有權人,屬上下垂直投影關係。自2023年起,3樓地板積水滲漏,造成2樓內裝損害,雙方對於「確有漏水事實」及「3樓屋主具有過失」均不爭執,僅就賠償範圍產生歧見。

法院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認定因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金額計算,則採信財團法人「建築物漏水鑑定暨房屋科技點交技術協進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報告認定,若不扣除折舊,修復原狀費用為57萬7812元;若按裝潢使用7年計算折舊後,應為38萬5227元。

阿美抗辯稱,2樓裝潢早在20多年前即已完成,應大幅扣除折舊。但法院指出,阿美僅以子女與鄰居說法為據,並無具體證明,也未聲請調查證據,未盡舉證責任,難以採信。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阿英主張因漏水導致家人長期失眠與精神壓力,但提出的醫療單據為其子就診紀錄,而非本人醫療證明。

法院認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須負舉證責任;且《民法》第195條所稱精神賠償,須屬被害人本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阿美未能證明自身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因此駁回慰撫金請求。

法院強調,房屋損害回復原狀,依法須扣除自然折舊,但若因加害人過失導致現況難以判斷裝修起始時間,不利後果不應轉嫁給受害人。四嫌依法判決,阿美應賠償修繕費用38萬52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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