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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斷聯數十年!老父告子求每月1.7萬 結果一毛都拿不到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2月17日06:30 • 尹維源

父子對簿公堂,卻不是爭產,而是扶養費。76歲老父阿爐自稱因年老無依、經濟困窘,向成年兒子阿品(均化名)請求每月近1萬8千元扶養費,不料,兒子反聲請主張父親在其未成年時長期未盡扶養義務,要求免除法定扶養責任。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確有重大失職情形,判決免除阿品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裁定指出,阿爐與前妻於1976年間結婚,後於1985年離婚,雙方約定由母親單獨扶養孩子。自阿品約國小四年級後,父子即未再聯繫,數十年形同陌路。阿爐主張,自己年事已高,無工作能力,名下無任何財產,每月僅靠中低收入老人津貼4164元及老人年金1375元度日,尚須負擔醫療、生活及水電費用,早已入不敷出。

阿爐並引用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指出2023年度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23036元,據此計算,認為兒子每月應補足其生活差額17497元,並請求法院裁定,由兒子阿品按月給付扶養費,到他死亡之日止。

不過,阿品對此強烈反對,並向法院反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他指出,父母當年在工廠工作時結識結婚,但工廠倒閉後,父親長期失業,甚至沉迷賭博,不僅未負擔家庭生計,還曾竊取母親存款。母親攜他北上借住友人家中,獨力扶養他長大,父親則行蹤不明,從未給付任何扶養費。

阿品強調,父母離婚後,父親完全斷絕聯繫,對其成長、教育與生活毫無聞問,已屬「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子女在多年後承擔扶養責任,顯失公平。

法院指出,依民法規定,直系血親間原則上互負扶養義務,子女亦為父母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然而,民法第1118條之1亦明文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在未成年時有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本案中,法院查證,雙方在調解程序中已不爭執阿爐自兒子出生後,長期未實際照顧、扶養阿品的事實,並共同聲請由法院裁定。法官認為,阿爐於阿品未成年期間,確實有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重大情形,若仍要求阿品負擔其扶養責任,顯失公平,依法應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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