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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太緊張「酒測前又買酒喝」 駕駛抗罰18萬被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輝(化名)前年5月間酒駕發生事故,竟在接受酒測之前,跑到超商買酒喝,因而挨罰18萬元罰鍰;但他辯稱,當時是因為情緒緊張才會買酒喝,他不知道新法規定不能這樣做,所以希望法官能減輕或免除處罰。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沒有採信阿輝的說詞,並裁定駁回。

▲▼酒精測試示意影片,酒精測試儀,酒精測試,酒測,酒精,酒精測試。(圖/記者何雨忠攝)

▲阿輝在接受酒測之前,跑去超商買酒來喝。(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輝2024年5月間開車行經桃園市蘆竹區南竹路五段一處巷口,因有「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的違規行為,被警員查獲並當場製單舉發,事後收到一張18萬元罰鍰的罰單。

阿輝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辯稱,之所以在事故發生之後跑去超商買酒喝,是因為情緒緊張,並非意圖以「肇事後飲酒」干擾酒駕肇事的認定,他坦承酒駕也配合酒測,刑事部分判決確定,也繳了5萬元給公庫,他是因為不清楚新法內容,才會不小心違反規定,希望法官能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阿輝在接受警員調查及檢方起訴時,均承認知道發生車禍,他在事故發生之後、接受酒測之前,跑到附近的超商買酒喝,客觀上的確屬於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第4款「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前,吸食或服用含酒精之物」的違規行為。

法官指出,雖然阿輝辯稱不清楚法規內容,但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規定,不得因為不知道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況且現今網路傳播速度極快,一般人均可輕易透過網路查詢最新的交通法令,阿輝的說詞顯然難以令人信服。

法官表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依法裁處阿輝罰鍰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最終認定阿輝的訴求為無理由,裁定駁回。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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