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學務主任詐3萬鐘點費 法官以他在校表現佳判緩刑
台北市某國小蔡姓學務主任填寫不實輪值表詐領3萬多元鐘點費,依貪汙罪起訴;法院認為,蔡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僅能以普通詐欺論罪,蔡自首、繳還不法所得,台北地院今天依詐欺罪判蔡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向公庫支付7萬元,犯罪所得沒收。可上訴。
蔡是某國小教師兼學務主任,同時擔任課後照顧班行政人員。檢方指控,蔡輪值時未全程在校值班,卻填寫不實簽到表,經教務主任、出納組長、總務主任、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批准,虛報145小時在勤,詐得鐘點費3萬8798元,不過,他詐領後,向檢方自首,被訴貪汙。
法院審理認為,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並且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外,蔡並不屬於「身分公務員」。
此外,依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法規僅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程序、甄選、儲訓、遷調、進修及獎懲等為規範,不能認定蔡具有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身分,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
判決說,蔡素行良好,犯後自首,詐騙所得僅3萬多元,已繳納不法所,有悔意,考量他在學務主任期間獲得記功14次、嘉獎98次,也受前、現任校長肯定,工作態度認真,判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