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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敬鵬大火6勇消2移工命喪火海 工廠負責人輕判定讞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17日14:17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7日14:17 • 孫蓉華
2018年4月28日,桃園敬鵬工廠大火,6名勇消和2名移工喪身火海。(取自桃園市消防局官網)

桃園市平鎮工業區敬鵬工廠2018年4月間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與2名外籍移工葬身火海。桃園地院一審判處敬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黃維金等6人3月至8月不等有期徒刑、易科罰金5至50萬元,緩刑2至3年。桃園地檢署不服提出上訴,桃園地院合議庭今(17)日宣判,桃院認6人均與家屬和解、賠償,裁定6人均維持原審判決,本案不得上訴。

桃檢調查指出,被告敬鵬工業公司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員工達3,300餘人之上市跨國公司,被告為專業經理人或為專業工程師,對於公司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使火災發生時未能有效阻絕火勢蔓延;尤有甚者,竟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致使遇有火源即易燃燒、助長蔓延,足認本案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係被告等專業經理人長期忽視工安,致發生重大火災。

檢方認為,敬鵬火災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隨即派出多名消防員到場救災,共出動各式消防及救護車輛,仍造成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員工共8人不幸罹難身亡之重大災害,包括2名泰籍勞工客死異鄉。如此巨大損害,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卻僅判3月至8月不等之有期徒刑及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公益金,與被告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甚鉅,不合比例原則,為捍衛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避免企業經營為節約支出而漠視工安,檢方依法提起上訴。

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後今天宣判,被告黃維金等6人對於犯罪事實均不爭執,原審經新舊法比較,認被告6人均構成修正後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然主文諭知修正前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核屬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法,故該院就罪名予以撤銷。

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及緩刑諭知並無不當。另被告6人已與本案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被害人家屬對判決刑度均無意見。檢察官上訴請求從重量刑為無理由,合議庭審結應維持原審判決諭知之刑度及緩刑條件,本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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