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人行道怪政府標示不清 騎士求撤罰單法官狠打臉
台南一名男姓機車騎士阿生(化名)因停車誤踩「標線地雷」挨罰600元,憤而提告,請求撤銷罰單。他主張現場黃色磁磚標線容易誤導民眾,政府劃設白色停車格時卻未塗銷舊有黃色磁磚,導致判斷困難。然而,法院審理後認定,人行道停車規範明確,黃色磁磚並非合法停車標線,原處分並無違誤。
判決指出,阿生於某日上午10時許,將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台南市一處街道,警方巡查時認定該處屬「騎樓以外之人行道」,依法逕行舉發。台南市政府交通局隨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600元罰鍰。
阿生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現場白色機車停車格早已停滿,而鄰近區域鋪設黃色磁磚,外觀與停車格相似,容易誤認為合法停車區。阿生認為,政府在重新劃設白色停車格時,未一併塗銷原有黃色磁磚標示,屬於標示不清的行政疏失,警方在民眾檢舉壓力下未詳查現場情況即舉發,對用路人顯失公平,請求撤銷處分。
對此,交通局則表示,凡鋪設人行磚、供行人通行的地面道路,依法即屬人行道,並不以另行設置標誌或標線為必要。除非現場明確設有「允許停車」的標誌或白色停車標線,否則一律不得停車。阿生的機車停放位置明顯位於白實線停車格外,構成在人行道停車的違規行為,裁罰於法有據。
法院勘驗採證照片後指出,案發地面鋪設方形人行道磚,依一般生活經驗即可辨識為人行道範圍。依規定,合法停車標線應為白色實線,且線寬、範圍明確;相較之下,現場黃色方形磁磚僅零星分布,且與白色停車格的長寬、排列方式均有明顯差異,客觀上難以將黃色磁磚誤認為正式停車標線。
法院認為,即便阿生並非故意違規,仍應注意停車位置是否位於白色停車標線內,阿生對此顯有疏忽,難以歸責於行政機關。交通局依裁罰基準表裁處600元罰鍰,並未逾越裁量範圍,原處分合法妥適,因此,判決駁回阿生撤銷裁罰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