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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彰化縣府約僱員賭博欠債 變造「王惠美戳印」行詐獲緩刑

鏡新聞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新聞
劉男擔任縣府臨時約僱人員時偽造縣長王惠美戳印行詐,獲緩刑。(翻攝自Google Maps)

一名劉姓男子在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擔任臨時約僱人員時,因沉迷賭博、積欠債務,竟利用職務機會變造公文、偽造縣長王惠美戳印,向北斗知名肉脯業者詐取輔導金6萬元,另向一名吳姓男子詐騙14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考量他認罪並返還犯罪金額,依貪污罪等判刑2年7月,均宣告緩刑,並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判決書指出,劉男在2023年9月至12月間擔任臨時約僱人員,負責未登記工廠的輔導業務,因沉迷線上賭博,積欠賭債與民間貸款,竟動起歪腦筋,用剪貼方式變造縣府公文、偽造王惠美戳印,向北斗一間百年肉脯店詐取6萬元輔導金,事後為掩飾犯行,還變造銀行存款明細,假裝6萬元已繳入縣府專戶,企圖欺瞞長官。

劉男另得知肉脯業者有意申請標售國有土地,謊稱可協助業者「走後門」標購國有土地,企圖再詐49萬元,所幸業者察覺有異報警,劉男未能得逞;此外,劉男又以股票投資為由,向一名吳姓男子詐騙借款14萬5,600元,將款項全數用於清償債務。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劉男身為公務員,卻利用職務詐財、偽造文書,已嚴重損害公務機關廉潔形象,不過,考量其坦承犯行、已返還所有不法所得,且與被害人和解,因此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徒刑2年、緩刑5年,並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另依公務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處徒刑4月、緩刑2年,詐欺取財罪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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