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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逾20年還清白!被控鬥毆打死人含冤入獄 劉正富無罪確定

太報

更新於 03月05日12:24 • 發布於 03月05日12:24 • 謝亞庭
劉正富含冤20年,最高法院今駁回檢察官上訴,他無罪定讞。李政龍攝

屏東縣男子劉正富於22年前捲入一場鬥毆事件,被控出手以亂棒打死人犯傷害致死罪,遭判9年定讞,他入獄4年後假釋。然而,律師團認為全疑點重重,包含指認兇嫌的證人於事發8月後大翻供,檢方也無法舉證劉男是否在場及如何與共犯聯繫等,遂展開救援,並聲請再審獲准。全案重啟再審8年後,最高法院今(3/5)日駁回檢察官上訴,劉男獲判無罪確定,司法終還他清白。

事件緣於2004年8月19日深夜,阮姓少年因感情糾紛與一名林姓男子發生肢體衝突,遭對方猛毆後心有不甘向友人周凱平哭訴,便由周男出手烙人找來劉正富、表哥塗偉華等人,雙方相約隔日在屏東縣萬巒 「萬金營區」大門前談判。

同年8月20日凌晨,阮男前後揪了10多人赴約,林男也找了8人,同時攜帶鋁棒、鐵管等武器前往集合地點。雙方衝突一觸即發,先是由阮男陣營叫囂「誰要代表出來談!」眾人便傾巢而出,持鐵條、棍棒等工具朝向林男人馬一陣猛K。

林男陣營見自家人寡不敵眾四散逃逸,過程中仍遭周凱平等人毆打、追趕包抄,最終留下逃離不及的包姓男子在場。豈料,阮男等人並未放過包男,反而朝著包男頭部、臉部及四肢等處狂毆,導致包男頭骨骨折、顱內出血昏厥,最終送醫急救仍不治身亡。

案經屏東地院審理,眾人對於究竟是誰出手打死包男,說詞不一。劉正富也否認在鬥毆當天在場,他喊冤,在事發前2天都與家人、女友待在一起,直至同年月19日傍晚才回到公司位於高雄的宿舍睡覺休息,期間並未返回屏東,強調有不在場證明。

不過,法官並未相信劉正富說詞,而是採信林男及其同夥少年證述,指認劉男、周凱平、塗偉華等3人,均有動手攻擊包男並導致死亡結果,一審依犯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傷害致死罪,處劉男有期徒刑10年;周男、塗男則依傷害致死共犯,各判有期徒刑8年、7年6月。

然而,全案上訴至二審刑度大變。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劉正富、周凱平、塗偉華等3人殺紅了眼,在見到包男落單時「情緒高漲」,鬥毆行徑升級為殺人犯意,因此改採殺人罪論罪,重判20年、15年、15年刑期,均褫奪公權10年。

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僅以「情緒」改依殺人論罪,卻未詳細交代犯意、動機從傷害演變成殺人的轉折,判決存有疑義,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最終,更一審推翻原審殺人犯意認定,重新依傷害論罪,改判劉正富有期徒刑9年;周凱平、塗偉華有期徒刑8年、7年6月,並經三審駁回上訴定讞。

隨後,劉正富入監服刑4年獲假釋出獄,卻質疑本案與林男同夥的少年證詞存在瑕疵;2013年間,冤平協會立案救援,檢察總長三度替劉男提起非常上訴,均遭駁回。直至2018年,劉男律師團舉出不同證詞及通聯紀錄等新證據聲請再審,才獲高雄高分院裁准。

全案重回高雄高分院審理,劉正富於再審一審時獲判無罪,經檢方上訴至最高法院再遭撤銷發回;再審更一審時,劉男則又逆轉遭判8年4月,上訴至最高院二度撤銷發回。幾度峰迴路轉,再審更二審重新審視含林男在內等證人證述,發現眾人巧合地於事發後8個月大翻供,一面倒指認劉男涉案,正確信存疑。

此外,再審更二審也質疑警詢時,員警僅提出劉正富的照片要求涉案少年指認兇嫌,已違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規定,而有暗示或誘導嫌疑,加上劉男於事發前一天傍晚6時,至事發當日傍晚6時期間無通聯紀錄,檢方並未舉證劉男如何被邀集到場或聯絡共犯,再次改判劉男無罪。

案經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今日駁回上訴,劉正富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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