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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速標誌不符規定成關鍵 大型重機騎士超速挨罰翻盤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高雄市一名重機騎士因超速遭警方取締,遭裁處罰鍰1.2萬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騎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測速取締標誌設置不符法定規範。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路段測速警告標誌未依規定使用「標準型」尺寸,且設置方式不符設置規則,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裁罰處分。

判決揭露,男子阿煇(化名)於某日中午12時許騎大型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仁武區水管路3段822巷口時,遭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車速101公里,該路段速限為60公里,超速幅度逾40公里。警方隨即依規定製單舉發,並移送交通局裁處。

交通局認定違規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等規定,裁處罰鍰1萬2000元、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阿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質疑取締前的測速標誌設置違法,裁罰欠缺正當性。

阿煇主張,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一般道路的測速警告標誌應使用「標準型」,邊長90公分,然而案發地點所設置的測速取締標誌,邊長僅約67公分,明顯未符合法定尺寸。

此外,該標誌設於中央分隔島,與多面告示牌共桿設置,部分視角甚至遭其他標誌遮擋,難以於適當距離內清楚辨識,已違反「明顯標示」原則。阿煇指出,在其提出申訴後,主管機關隨即於該路段另行增設符合標準的測速標誌,並更換原有標誌,顯示原先取締基礎確有瑕疵,請求法院撤銷裁罰。

對此,交通局抗辯稱,測速取締標誌設置距離符合法定100至300公尺範圍,雷達測速儀亦經合法檢定,採證照片清楚顯示車速、時間及車號,違規事實明確,且標誌設置規則僅屬原則性規定,不影響取締合法性。

然而,法院審酌相關證據後指出,測速取締標誌屬「警告標誌」,依法除須於取締前設置外,其尺寸、樣式與位置亦須符合設置規則,始能達到提醒駕駛人減速、防範事故的立法目的。本案路段為市區一般道路,路面寬闊筆直,並非速率較低或狹窄道路,依法應使用「標準型」警告標誌。

法院認定,本件測速標誌不僅尺寸不足,亦未依規定排序設置,視覺上甚至形成多面標誌共桿的錯覺,客觀上難以讓駕駛人在適當距離內清楚辨識,已違反設置規則與正當法律程序。法院認定,交通局逕行裁罰有違誤,阿煇請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決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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