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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籲「勞權表現」掛鉤航權分配 民航局回應了

經濟日報

更新於 05月06日06:35 • 發布於 05月06日06:10
經濟日報

航空業勞動條件再度受到討論,立委建議,勞動條件不應僅是行政處罰,更應納入「航權分配」的考核標準。民航局長何淑萍表示,針對涉及勞權且具飛安影響之部分,民航局一定會納入資源評估考量,確保勞權與飛行安全並重。

民眾黨立委王安祥今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時提到,先前所公布的2025因違反勞動法令被裁罰金額前十名的雇主,前三名中竟然有兩家航空公司,分別為第二名長榮航空(2618)378萬元、第三名中華航空(2610)337.5萬元,而且裁罰的金額還蠻高的,這顯示問題已經存在一段時間,他認為,可以考慮透過公聽會或研商機制,邀集各方討論解方,畢竟航空從業人員過去也曾多次發動罷工,相關議題不應再拖延。

王安祥指出,目前勞基法規定工作4小時應有休息時間,工時不得過長,但航空業有其特殊性,例如長程航班在空中飛行時,難以完全依照一般規定執行。因此,他認為應該針對產業特性進行專案研商,而不是長期處於模糊地帶。並建議將勞動條件納入航權分配或航線規劃的參考依據,若某些航空公司長期違反勞動法規,是否應在制度上有所約束?核心仍在於確保從業人員有充分休息時間,這不僅關乎勞權,也直接影響飛航安全,就如同遊覽車駕駛的工時管制一樣,航空業更應嚴格把關。

何淑萍回應,因為勞基法裡面有一個工作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的規定,還有一個工作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確實在工時與休息時間安排,仍有未完全符合之處,因此遭到裁罰。至於關於涉及勞權並可能影響飛安的部分,民航局一定會納入評估考量。

何淑萍強調,由於涉及航空運輸的特殊性,特別是長程航線與跨區域飛行,與一般產業不同,因此要完全比照勞基法規範,仍需審慎研究。另外,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勞資雙方可透過協議調整工時制度(俗稱責任制),各航空公司可依其經營條件與航線特性,與員工協商適用不同制度,若要全面與勞基法一致,仍需時間進一步研議與調整。

另外,王安祥也提到,對於機師的飛航規定目前規定為30天120小時,過去曾討論是否改為28天120小時,但目前似乎未再推進,這部分是否有進一步規劃?

何淑萍則說,該議題確實曾討論過,未來會再進一步評估28天與30天計算方式的差異與影響,會再研議一下換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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