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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子宮破裂、胎兒亡...婦產科醫師挨告過失致死 二度無罪理由曝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8日05:06 • 發布於 04月28日05:06

婦產科醫師黃煌洲被控7年前替陳姓產婦催生時未依規定使用藥物,導致陳女子宮強烈收縮,原要自然產緊急改為剖腹產,最終害陳女子宮破裂,胎兒身亡,一審判決黃無罪。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黃再度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陳女2019年9月23日晚間11時許到診所待產,黃煌洲則是主治醫師,未依國際婦產科聯盟指導原則使用催生藥物,之後見沒有預期效果,便於隔日上午8時許,再指示護理師以點滴藥物催生。

檢方指出,黃煌洲同年月24日下午2時許,原要以自然產方式替陳女接生,但過程中發覺胎兒胎心音不正常,決定改為剖腹產,而陳女因子宮強烈收縮破裂、大量出血,胎兒則因子宮破裂被擠壓至腹腔中,導致吸入性肺炎及大量羊水上皮吸入於肺臟,送醫仍宣告不治。方依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黃。

黃煌洲承認有給予陳女催生藥物,但否認犯行,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根據證人證述、鑑定報告等,認為黃的醫療行為沒有違反注意義務,且依陳女生產的狀況,原適合採取自然產、事後改採剖腹產手術的判斷,也符合醫療常規,認為黃煌洲沒有過失,判決黃無罪。

檢方上訴,高院認為,本案發生的時間點,催生藥物的使用劑量,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尚未訂定使用指引,而依專家證人證詞,醫界實務上曾使

用25微克至50微克不等劑量,且陳女使用催生藥物並無過度子宮收縮之情況,無法證明黃有過度使用藥物。

高院指出,黃使用第二種催生藥物,與第一種間隔已有8小時以上,且依陳女的宮縮紀錄,在施用第二種藥物之前,子宮收縮頻率已拉長,屬於「無效收縮」,黃為增強收縮頻率而改用點滴式藥物,屬臨床上合理的醫療處置,無法證明黃有雙重用藥或用藥不當情形。

高院依卷證資料,也難認黃有違反醫療常規等過失,認為一審判決無罪適當,今駁回上訴,檢方仍可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下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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