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沈 1500」未列行賄證據 北院理由曝光:無法認定錢是交給柯文哲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被控京華城收賄、圖利等案,台北地院上月26日判柯17年徒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取得京華城容積獎勵,被認定賄賂柯文哲210萬「政治獻金」,也賄賂台北市議員應曉薇5250萬元,被依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10年,併科罰金2千萬元,但被訴行賄1500萬元部分因證據不足無罪。北院今公開判決書,也交代「小沈 1500」何以未採認為證據。
台北地檢署控沈慶京指派秘書吳彩仙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10月17日,密集自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提領共1600萬元現金,沈慶京於同年10月19日至11月1日間某時地,將其中的1500萬元現金賄款親自交給柯文哲,柯親收後交由貼身秘書「橘子」許芷瑜保管。
北檢指柯文哲卸任市長後,於2022年12月27日凌晨在Excel檔案「工作簿」中將「1500」列為檔案第12列「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再將「工作簿」檔案儲存於行動硬碟,可認定他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北院調查,工作簿檔案為柯文哲製作,2024年8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提示工作簿向柯文哲求證內容是否為沈慶京給他1500萬?且提示工作簿當中王令麟、周俊吉、林志郎、祝文定、張高祥、陳盈助、黃南光、謝國樑、蘇一仲、林命群、范有偉、黃崇仁逐筆人名、金額,詢問柯為何有此記載?柯文哲聲稱「不能說他們有捐錢給我,要有證據,因為錢不是匯給我」。對比檔案作者都是「wen」,北院認為工作簿作者就是柯文哲。
觀察工作簿檔案欄位,分別區分「日期」、「姓名」、「數字」、「公司」、「用途」及「經理人」,比對部分募款如證人范有偉500萬元,是柯文哲本人親自接洽與收款,除了柯本人外,外人無從知悉,可確定「工作簿」確實是柯文哲自行記錄。
至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沈慶京」的「小沈」,北院也認為是指沈慶京,包括沈慶京2022年9月1日下午2時26分49秒,傳送訊息給柯文哲,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2022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
柯文哲2023年11月3日下午7時11分40秒,傳送「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訊息給黃珊珊,也稱沈慶京為「小沈」。另外LINE對話「但是你沒有告訴我何時可以在陶朱或是公司或其他地方見面。小沈」、「那就在公司,10:30我請人在一樓接你。小沈」、「方便請回電 小沈」等內容,北院認為「小沈」就是沈慶京。
不過北院認為,柯文哲雖在工作簿上明確記載各筆款項收受時間、金額、姓名及經手人,但記載之方式仍非柯文哲於其業務執掌範疇,於執行業務過程不間斷所為的彙整、統計而為職務之紀錄,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具所謂帳冊性質,充其量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的供述之性質。
因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的記錄,仍需要有補強證據,才能證明為真實,北院認為即使柯向黃珊珊說「小沈已給過」,也無從佐證是指此筆「1500萬元」。
沈慶京指示張志澄等7人以他們的名義交付台灣民眾黨210萬元,北院認定構成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罪,柯文哲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也可能是指這210萬元,難以認定沈慶京確實已經另交付1500萬元,北檢所謂「1500萬較符合經驗法則」屬於推測。
北院認為,吳彩仙提領1600萬時間點是在2022年9月12日起至10月17日,與工作簿上記載「2022年11月」的時間上有間隔,也無法證明這些款項即是用以交給柯文哲,此部分難以作為對柯、沈不利之判斷。
因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達到讓一般人都沒有懷疑的程度,北院認為無從得出有罪心證,此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