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壞直升機損失3.2億 飛行員遭免職翻案成功 空勤總隊管理有疏失
空勤總隊1架海豚直升機編號NA-103號,民國109年4月7日下午在高雄小港機場執行緊急訓練科目過程中,疑似人為操作不當導致直升機側翻,雖無人受傷,但造成造成3.24億修復損失,因此認定王員「怠忽職守」記兩大過免職,王員不服告提告,雄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處分不當,認定他是接受上級指示訓練,總隊並未確實督導,判決他勝訴。
回顧這起事故,當時直升機在垂直起降訓練時,約莫在高度約30呎時,直升機在跑道正中央L16位置處不明原因墜落,外傳機身斷成3截,但空勤澄清,沒有斷成3截及起火狀況,而是造成4片主旋翼片、緊急救護吊掛設備毀損,尾輪、尾橇也磨損,以及有漏油情形。
事發當下,直升機5人未被壓住,自行脫困逃出,包括正駕駛為51歲教官王世賢(教官資歷1年多、飛行時數3278小時)、57歲副駕飛行員彭信銘(飛行時數441小時)、56歲機工長李光照、特搜隊員張明傑、王勝宏,5人皆沒受傷,但受到不小驚嚇。
根據判決書,王姓正駕駛遭空勤總隊認為當日有怠忽職守,未遵守飛航相關規定,罔顧飛行紀律肇生重大事故,嚴重危害機組同仁生命安全,且造成被告估計約新臺幣3億2,400萬元飛機修復重大損失為由記2大過免職。但王員不服,提起復審,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嗣經高等行政法院高雄分院1審理後,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但空勤總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
空勤總隊認定王員未依規定「怠忽職守」,但法官依據運安會調查報告,認為王員操作任務提示所無之「尾旋翼失效」緊急程序課目部分,是由隊長劉興任所發命令執行。
法官雖然認為,原處分認定王員有「任務提示內容未提及返場時預計執行尾旋翼失效之緊急程序訓練,亦未提及討論與訓練課目執行有關之細節及程序」、「原告帶飛操作緊急課目應為之任務及操作要領程序未確實踐行」、「共勤人員不得登機同乘執行尾旋翼失效訓練」、「操作緊急課目未將雙腳置於方向操控舵板上」及「其他有關尾旋翼操作在風來自左方,仍將空速低於40節及未設定距地面之安全裕量等而著陸至飛機翻覆」等違失行為並無違誤。
但是法官更指出,空勤總隊訓練實務上存在以實機操作模擬尾旋翼失效之情形,減弱飛行員遵守教範之認識,當然無法僅以用實機操作模擬尾旋翼失效就認定違失情節嚴重;且王員操作模擬尾旋翼失效訓練,是基於上級長官所發命令,雖然未能完全遵守指示,在時間已經受到壓縮的情況下,仍然進行操作,但原處分未完整考量這項事實,也沒有將總隊督導飛行員訓練模擬尾旋翼失效課目管理明顯有缺失一併納入考量,因此對王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明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原處分有瑕疵,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