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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當店女員工為細故拍顧客一巴掌 法官判老闆連帶賠償4萬元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6月27日02:53 • 發布於 06月27日02:48

台南便當店鍾姓女員工去年4月間因與女顧客細故起爭執,當眾掌摑對方左臉頰而挨告,鍾女犯傷害罪被判拘役30日外,老闆也遭連帶求償30萬元,鍾女辯正當防禦,老闆則說這不是業務範圍,法官認老闆未就已盡監督責任舉證,判鍾女與老闆應連帶給付對方4萬元。

檢方起訴,鍾女於去年4月3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便當店內,因細故與顧客爭執,出手掌摑其左臉頰,對方驗傷後提起刑事告訴外,認鍾女於公眾場合,以強暴方式侮辱她,因而受有精神損害,對鍾女及老闆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

台南地院認鍾女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檢察官不服上訴,合議庭改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確定。

鍾女指出,案發當時對方不斷對她冷嘲熱諷,以及台語辱罵她,而她出手碰觸對方左臉頰方式,藉以阻止對方繼續出言辱罵她,自應屬正當防衛行為阻卻違法;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顯然過高。

老闆表示,兩人在店內發生衝突,顧客罵「靠腰、靠北」,鍾女請對方不要繼續再罵,對方還是繼續罵,因為鍾女剛好前段時間長輩過世,情緒失控就打對方巴掌,店面是開放空間,沒有公權力去阻止這件發生,也不是業務範圍內。

台南簡易庭指出,法官無從認定原告有先行故意言語辱罵鍾女一事;縱認原告有為其相關言論,也非鍾女出手掌摑原告正當理由。同時,老闆雇用鍾女擔任便當店員工,致原告受傷害,且未就已盡監督責任舉證,老闆仍應就其員工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台南簡易庭考量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鍾女侵權行為手段、方法及加害程度、原告痛苦程度及本件衝突發生緣由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以4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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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簡易庭考量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能力、鍾女侵權行為手段、方法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鍾女及老闆應連帶給付顧客4萬元。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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