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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A台大校園停車費3720元!餐飲老闆靠「這奧步」騙車辨 拒賠虧大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3日01:51 • 蕭宥彤

台大校園內發生一起詐欺案!一名在校園經營餐飲的廠商阿宏(化名),省下停車費,把有停車證的A車車牌用「燕尾夾」夾在B車上,成功騙過校方車牌辨識系統,累計爽蹭3720元停車費。台大總務處接獲檢舉,調閱監視器追查才揭發這起偷天換日戲碼。法院審理時,阿宏毫無悔意,還將責任推給校方,最終遭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判決指出,阿宏為國立台灣大學(台大)校園的餐飲廠商,明知台大車輛管制是採取車牌辨識系統(LPR),一車一證、認牌不認人,並以統計停車時間計算停車費用。他名下的A車有辦理日間停車證,但他改開妻子名下B車出門,卻不想多花臨時停車費,竟在校門口拿出預備好的「燕尾夾」,把A車車牌夾在B車的前車牌上,接著開進學校,再偷偷把夾上去的車牌拔掉。

靠著作弊技巧,阿宏從113年底至114年5月間成功騙13次,規避B車停車費用累計達新台幣3720元。直到台大總務處事務組接獲檢舉,經現場察看並調閱車牌辨識系統,全案才曝光。

審理時,阿宏坦承拿燕尾夾換車牌,但否認犯罪,還將責任推給校方,辯稱自己早就申請要變更停車證,是「樓管愛理不理」。但法官發現,台大停車場收費規則本就是「1車1證」,而阿宏曾成功辦過2次將A車停車證資格異動為B車,顯然清楚校方行政流程,且該樓人員也願意替他從事異動作業,突於其後對被告愛理不理?認阿宏辯詞顯然不符合常情、毫無客觀憑據。

此外,阿宏與其辯護人在法庭上稱「偵查中就已經提出願意用3720元進行和解,不想有下一步糾紛」。但法官翻開檢察事務官的詢問筆錄,抓包當時台大代理人要求支付3720元時,阿宏竟答「我沒有積欠停車費。」迄今完全未賠償校方一毛錢。

台北地院審酌,阿宏為貪圖小利,詐得免繳納停車費的利益,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兼衡其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悔意也不願賠償,酌以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述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3萬元等情狀,依日前依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3720元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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