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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7種假別老闆不能刁難拒絕,最高開罰30萬「公布公司名」!育嬰留職停薪、生理假…勞工要怎麼申訴?

今周刊

更新於 2025年08月05日06:00 • 發布於 2025年08月05日06:00

陳彥澐 整理

圖片 shutterstock 提供

你曾經因為家庭因素想要請假,卻被公司拒絕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發現近期申訴案件中,有多起因「育嬰留職停薪」衍生出的勞資糾紛與申訴事件,提醒雇主務必保障勞工權益,若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可依法開罰新台幣2萬~30萬元不等。

不少人在職場上都曾因為請假遭遇雇主或主管的刁難,而其中又以育嬰假的情況最為常見。

當育嬰假結束準備回到職場,卻發現原本的位置不見了,這樣的情況近來屢見不鮮。台北市勞動局近日就曾接獲多起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後,無法順利復職的申訴案件。

勞動局提醒,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復職,更必須讓其重回原來的職位,否則恐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依法可開罰新臺幣2萬至30萬元不等。

「7種假別」雇主不能拒絕!

《性別平等工作法》為保障工作權不因性別之差而有不對等的情況發生,透過立法來改變職場上的性別不平等,包含婚孕歧視、同工不同酬等。

台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表示有7種假別是雇主不能拒絕員工申請的,且不得因員工申請該等假別就視為缺勤,並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者為其他不利處分的,包含:生理假、產假、安胎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等。

其中又以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及與育嬰留職停薪等假別申請,是最常見的勞資爭議案件,例如雇主要求員工申請生理假需提出相關證明、限員工申請家庭照顧假必須是為照顧同住的家屬,以及雖同意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的員工復職,但卻未恢復任職留職停薪前之職務。

以「育嬰留職停薪」為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父母二人皆可申請。王秋冬提醒,依規定假是不能打折,也不能以各種逾越法令的理由拒絕的,雇主一旦違法,最重會被開罰新臺幣30萬元,並且公布名單,千萬別輕忽。

生理假每月可請一日,保障女性權益

除了「育嬰留職停薪」的勞資爭議之外,「生理假」也是勞工請假時常被刁難或是產生爭議的假別。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累計不超過三天者,不需併入病假計算,更不需要提出醫療證明或診斷書。

勞動部也曾就「生理假」發布公告,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生理假不論是併入或是不併入病假,薪資皆為減半發給,保障女性受僱者權益。勞工年度內已依規定請完病假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如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仍可請1日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

家庭照顧假檢附照顧證明,老闆不可拒絕

台北市勞動局則表示,若雇主因此將女性生理假視為曠職或扣薪,已屬違法行為。

至於「家庭照顧假」,雇主可視個案情況請求員工提供相關證明,但只要勞工能提出資料證明確有照顧之需求,雇主就必須依法准假,不得無故拒絕。

而「家庭成員」如何定義?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也包含在內;同時,與勞工同住一家的家屬,或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視為家屬」,也應被視為家庭成員,且不應以是否同住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雇主違反規定將被公布,勞工可檢附證明提出申訴

勞動局強調,一旦雇主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將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時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影響企業形象。因此,呼籲雇主應依法給假、尊重勞工權益,如此才是營造幸福職場的第一步。

提醒民眾,若雇主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行政主管機關(例如: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等單位)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文暫不授權媒體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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