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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醫美後昏迷不治 檢二審聲請併辦過失致死 遭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7月12日16:22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2日16:00

THE BODY SHOP台灣區創辦人黃慧娟五年前至法漾診所接受醫美療程昏迷,急救七十天不治,診所負責人傅仰曄、護理師林庭玉被依醫師法、偽造文書罪起訴,一審有罪。案件上訴,台北地檢署聲請併辦「過失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指難以認定黃婦是因醫美而死亡,法官也不應越俎代庖「當檢察官」,裁定駁回確定。

傅仰曄、林庭玉違反醫師法,一審分別被判二年八月、二年六月徒刑,台北地院另依偽造文書罪各判三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兩人涉「過失致死」部分,北檢曾處分不起訴,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北檢以兩人是一行為同時觸犯醫師法、過失致死罪,直接請高院「併案審理」,高院駁回且「不得抗告」,檢方只能另行起訴,但證據恐已佚失。

無醫師資格的傅在台北經營法漾診所,並聘熊姓醫師「掛名」負責醫師。黃慧娟二○二○年七月廿三日赴法漾接受美容療程,突昏迷,被送至馬偕醫院急救,同年九月卅日過世。兒子懷疑,是傅和林女施作侵入性治療不當,母親才會昏迷、死亡。傅和林女辯稱僅施作一般保養、美容,黃婦是在換衣服時昏倒,療程未開始。

黃慧娟在加護病房的病歷記載,臉部有不明黑色點狀傷痕,可能與接受過侵入性治療有關,她去診所前幾天,曾和傅用微信討論「肉毒」,但沒約時間,家屬只知道她會去做醫美。法醫研究所未發現死者體內有毒藥物,鑑定是因心臟結構引發心因性休克,北檢認為黃婦「自然死亡」,處分傅、林女不起訴。家屬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北檢卻直接請高院併辦。

高院指刑事審判「不告不理」,案件須經起訴、繫屬法院,法院才有審判義務,但檢察官函請併辦過失致死,違反醫師法的案件又只說被告施以「不明」之醫療行為,兩被告否認替死者做「鳳凰電波」而造成臉部傷痕,無從認定兩人犯過失致死罪。高院認與已起訴的醫師法案件非裁判上一罪關係,退併辦。

告訴代理人斥兩名被告到二審才「逐步認罪」還脫產,如果二審以「有認罪」而減刑,那「家屬無法表達任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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