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災防法 海嘯、堰塞湖列法定天然災害並增設防災長
行政院會6日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嘯及堰塞湖納入法定災害類型,另增訂公務機關應設置災防長,明定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並且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設防災協作中心,明定得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第一線救災。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以「專業導向、專人負責、專職防災」三大方向為核心,汲取去年丹娜絲颱風、樺佳沙颱風及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經驗,強化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自我防護與災害應變能力,提升面對極端氣候及重大災害的整體韌性。
卓榮泰指出,修法增列堰塞湖及海嘯為法定天然災害,並明定分別由農業部及內政部擔任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因應災害實務需求,建立更完整且系統化的防救機制。
在專人負責方面,卓榮泰表示,修法增訂各公務機關設置「災防長」,負責推動及督導機關內災害防救業務;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須設立防災協作中心,納入志工及民間團體參與,並運用一般替代役協助民眾疏散撤離、避難收容所開設與運作,以及救災物資發放等工作。
卓榮泰提到,修法將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及災害防救辦公室改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辦理,統籌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相關措施,提升決策效率與組織量能。
內政部補充說明,在人力制度方面,修法要求中央一至四級、地方一至二級機關均須設置「災防長」,由副首長或主管兼任,負責督導機關災害防救業務、推動教育訓練及建立防災文化;鄉鎮市區及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則應成立防災協作中心,由主任秘書或秘書兼任主任,並可運用一般替代役投入第一線應變工作,協助疏散撤離、避難收容及物資發放,成為公所與民間團體之間的聯繫樞紐。
內政部指出,現行中央災害防救體系設有災害防救會報、委員會及防救辦公室三層架構,修法後將簡化為「災害防救會報」及「指定專責機關」兩個層級,以縮短決策流程、提升應變效率;地方災害防救辦公室則須配置專職人員,刪除兼任規定,希望累積專業經驗,提升災害發生時的防救能力。(編輯:許嘉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