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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阻濫用救護車 立院法制局建議定分級收費制度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1月07日08:39 • 發布於 2024年01月07日08:39
為遏止民眾把消防救護車當計程車使用,引發濫用醫療救護資源疑慮,立法院法制局提出法制研析報告,建議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行為,依不當使用情形及次數訂定分級收費制度。(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為遏止民眾把消防救護車當計程車使用,引發濫用醫療救護資源疑慮,立法院法制局提出法制研析報告,建議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行為,依不當使用情形及次數訂定分級收費制度,並於「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明確入法,以供各地方政府有統一遵循的規範;另應配合「規費法」規定進行催繳、滯納金處罰等。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據報載,有民眾10個月內呼叫救護車達206次,平均1.5天呼叫救護車1次,引發濫用醫療救護資源疑慮。

依統計,消防機關近5年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成長15.8%,且呈現逐年上升趨勢,111年更較110年增加17萬1749次達130萬7594次,平均每天出勤救護3582次,可見消防救護車勤務之繁重。另,迄111年度止,全國消防機關共配置1281輛救護車,顯見消防救護車是珍貴的緊急救護資源,應維持更妥善的利用。

立法院法制局表示,民眾對於公共用財產具有公務利用權,消防救護車屬公共用財產應無疑義,但為避免有限資源的消防救護車被濫用,公物的主管機關也有公物警察權的規範權利,故規定不符合緊急要件者應徵收使用規費屬合理限制。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研究雖發現,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的對象實施收費及不收費的縣市,並無救護量的明顯差異,但對多次使用者有呈現略微減少的趨勢;不過,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對於濫用者,並無制定相關罰則或增加處罰等規定,導致消防機關恐僅能依法開出收費單勸導,甚至有無法收到費用的情形。

因此,立法院法制局認為,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僅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收取費用,也宜針對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行為有更細緻的規定,以提供法源依據,供各地方政府有統一遵循的規範。

此外,立法院法制局表示,「規費法」第8條規定使用規費,各地方政府的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若收費,其性質也屬該法所定公有設備的使用規費。因此,除研議依不當使用情形及次數訂定分級收費制度,另應配合「規費法」進行催繳、滯納金處罰等,以更有效遏阻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浪費緊急救護資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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